投資者稱因‘債務纏身’無法拆除國道51號3個收費站:能否強制執行?

近日,胡志明市建設廳和同奈省持續建議拆除國道51號上已停止運營的T1、T2、T3三個收費站,以確保交通安全。

然而,拆除收費站的工作仍在拖延。

國道51號上無法自行拆除收費站仍可強制執行

回答《青年在線》時,邊和-頭頓高速公路發展股份公司(BVEC,投資者)的代表認為,BVEC在收到同奈省BIDV銀行的意見後不能擅自拆除收費站。

BVEC發送了同奈省BIDV銀行的文件來解釋無法拆除的原因。

同奈省BIDV銀行的文件明確指出:“國道51號項目貸款投資的抵押資產是道路收費權,以及國道51號上的所有收費站……如果未經抵押方同意而執行,將嚴重侵犯銀行的財產權,並可能導致賠償責任”。

BVEC確認不能按照胡志明市建設廳和同奈省的建議自行拆除國道51號上的3個收費站。

然而,律師杜文永(同奈省律師協會)表示:“認為收費站是‘抵押資產’因此不能拆除的說法是對法律體系中優先順序理解不全面的表現。財產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但行使這一權利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人身安全”。

根據永律師的說法,當收費站已超過運營期限或不再符合規劃,又造成安全隱患時,它們在公路土地上的存在已構成《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法》所禁止的行為:非法設置障礙物導致安全隱患。

因此,當自行拆除要求期限屆滿(同奈省為2026年1月15日,胡志明市為2025年12月31日),如果企業不遵守,國家管理機構完全有充分的權限進行強制執行。

投資者稱因‘債務纏身’無法拆除國道51號3個收費站:能否強制執行?

同樣根據永律師的說法,以債務原因為由拖延拆除是沒有法律依據來阻止行政管理權力的。國家管理基於社區安全。

“處理壞賬或抵押資產是內部問題,必須通過銀行與BVEC之間的其他民事訴訟解決,不能讓交通參與者承擔風險來為銀行保留抵押資產”,永律師說。

談到同奈省BIDV銀行的文件,律師阮國(胡志明市律師協會)評價:“當參與涉及交通BOT項目的信貸交易時,銀行必須清楚瞭解這一特殊性,包括收費權和收費站工程不是獨立資產,不能在交通土地上無條件存在。

因此,不能以收費站是抵押資產為由拖延或拒絕根據有權限的國家機構的要求進行拆除”。

“如果BVEC不按要求執行,胡志明市和同奈省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強制拆除國道51號上的收費站”,阮國律師補充道。

投資者稱因‘債務纏身’無法拆除國道51號3個收費站:能否強制執行?

發生致命事故,誰負責?

從另一個角度看,律師杜文永也表示,國道51號的交通現狀超負荷,並曾發生過因障礙物導致的交通事故。目前,收費站和現有項目已被國家管理機構確定為障礙物,造成視線遮擋……

因此,如果發生因國道51號收費站存在導致的致命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必須由BVEC承擔。因為收費活動已暫停,但作為所有者,BVEC在維持已無功能、阻礙交通的收費站時,仍必須承擔法律義務。

同時,連帶責任將產生於第四公路管理區(越南公路局)和國家管理機構,如果它們在識別安全隱患後缺乏監督責任,不堅決強制執行,導致違規行為延長並造成致命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