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關於旅遊的法律未規定具體措施以應對違規行為(遊客在國外或越南非法滯留)。此規定旨在確保在發生違規行為時,保護企業和國家利益,同時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根據新規定,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警告、罰款至2500萬越南盾;對發生違規行為的企業,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定期限。
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警告、罰款至50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定期限…
同時,新法令還補充了負責按專業、領域執行國家管理任務的機關首長;海港局、水路港局的處罰權限。
具體而言,越南公路局下屬公路管理區主任;北方海港和水路分局局長;南方海港和水路分局局長有權罰款至25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定期限…
文化、體育和旅遊廳廳長、旅遊廳廳長、工商廳廳長、建設廳廳長;越南國家旅遊局局長成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公路局局長成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海港和水路局局長成立的檢查組組長有權罰款至40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定期限…
海港局代表處主任、水路港局代表處主任有權罰款至125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定期限;沒收價值不超過2500萬越南盾的行政違法物品…
海港局局長、水路港局局長有權:罰款至25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定期限;沒收行政違法物品…
新法令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