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關於旅遊的法律未規定具體措施以應對違規行為(遊客在國外或非法滯留越南)。此規定旨在確保在發生違規行為時保護企業和國家利益,同時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根據新規定,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警告、罰款至2500萬越南盾;對發生違規行為的企業,暫時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

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警告、罰款至5000萬越南盾;暫時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

同時,新法令還補充了負責國家管理任務的部門首長、海港局、水路港口的處罰權限。

具體而言,越南公路局下屬公路管理區主任;北部海事與水路分局局長;南部海事與水路分局局長有權罰款至2500萬越南盾;暫時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

文化體育與旅遊廳、旅遊廳、工商廳、建設廳廳長;越南國家旅遊局局長設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公路局局長設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海事與水路局局長設立的檢查組組長有權罰款至4000萬越南盾;暫時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

海港局代表、水路港口代表有權罰款至1250萬越南盾;暫時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沒收價值不超過2500萬越南盾的行政違規物品…

海港局局長、水路港口局長有權:罰款至2500萬越南盾;暫時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沒收行政違規物品…

新法令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