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教育與培訓部稱,經過近十年的實施,批准越南國民教育體系結構框架和國家資格框架的決定在實踐中顯示出一些侷限性,如體系結構仍偏向行政描述;分流與銜接機制不明確;各資格級別的描述較為分散,缺乏可衡量性;未能充分反映一些培訓領域的特點以及數字化轉型和深度融合背景下勞動力市場的要求。

據教育與培訓部稱,批准國民教育體系結構框架的決議草案將結構框架從行政描述轉向結構分類框架。

據此,結構框架被確定為國民教育體系的分類和結構安排框架,明確了各級教育、培訓資格、各教育流及其之間的關係,而不僅僅是像以前那樣列出各級教育。

教育體系按照從0級到8級的級別組織,確保與國家資格框架統一,並能夠參考國際教育分類框架(ISCED)。

國民教育體系的各級別規定如下:

草案補充了關於“職業高中”的規定,其中普通教育分為兩個階段,職業導向教育階段包括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初中畢業後,學生可以根據意願、能力和實際情況選擇繼續學習普通高中或職業高中。

新的結構框架也更清晰地闡明瞭初中和高中後的分流與銜接機制,強調開放的學習路徑,為學術流與職業流之間的銜接奠定基礎,符合法律規定。

體系中繼續教育的作用朝著支持終身學習的方向標準化,同時允許在滿足課程條件時轉向其他教育形式。

教育與培訓部表示,批准越南國家資格框架的決議草案明確了國家資格框架的法律性質,即基於產出標準(包括知識、技能以及自主程度、責任)的分類、描述和標準化體系,涵蓋八個資格級別,適用於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

草案還首次補充了承認先前學習、銜接與轉換的原則,允許評估、比對非正規、非正式學習和工作經驗與框架中各資格級別的結果,作為銜接和轉換的依據,符合國際慣例。

特別是,草案對某些特殊培訓領域有單獨規定。其中,對於健康領域,培訓課程的設計、頒佈和組織實施必須確保符合國家資格框架中相應資格級別的描述,並遵守關於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醫療專業法律的規定。

健康領域培訓課程的產出標準、培訓內容、臨床實踐時長和形式、專業能力評估以及質量保障條件,按照衛生和教育領域有權限的國家管理機關的規定執行;國家資格框架用作資格參考依據,不取代上述專業規定。

健康領域學習者的先前學習承認、銜接、轉換和資格等同承認,基於所取得的學習成果,符合國家資格框架中資格級別的描述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這種承認不能直接作為頒發文憑、執業證書或允許獨立執業的依據。

對於文化藝術和體育領域,草案承認早期培訓、長期培訓和按路徑積累的特點,其中資格承認基於所取得的學習成果並與相應資格級別進行比對。

根據草案,職業教育包括初級、中級和高級資格培訓,旨在根據職業教育法律規定為學習者提供知識、職業技能和執業能力。

普通高中或職業高中畢業,或達到同等資格的學習者,可以參加中級、高級資格培訓。

中級、高級資格畢業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培訓課程要求,繼續在職業教育或高等教育中學習更高資格。

對於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特殊行業的中級資格,培訓對象和條件的確定按照政府總理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