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錄土地使用費債務是指國家向尚未繳納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費的土地使用者頒發證書,並在證書上註明尚未完成繳納的情況。
這種債務記錄可以在證書上明確註明土地使用費金額(過去頒發的證書中,有些只記錄債務,未註明具體金額)。
如果土地使用者希望進行與仍記錄土地使用費債務的土地相關的交易,則必須向國家“償還債務”,並刪除證書上的債務記錄。
誰可以記錄土地使用費債務?
根據2024年第103號法令(由2025年第291號法令修訂)第22條,可以記錄土地使用費債務的對象包括:
被安排重新安置土地且土地補償款低於應繳納土地使用費的居民。如果居民承諾按時移交場地並有記錄債務的需求,則可以記錄土地使用費的差額部分。
土地使用者提交記錄土地使用費債務的申請以及證明屬於可以記錄土地使用費債務對象的文件,與申請頒發證書的檔案一起提交。
正在使用土地並首次申請頒發證書的個人或繼承人可以被考慮記錄土地使用費債務。
在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者在申請頒發證書的檔案中登記記錄土地使用費債務的意願。
根據2024年第88號法令第26條和2025年第226號法令第3條,居民可以記錄土地使用費債務,直到希望進行與記錄債務的土地相關的交易(轉讓、出租、抵押、交換、贈與、貢獻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本)。
居民必須在行使這些權利之前繳納足夠的土地使用費。
因此,法律並未規定記錄土地使用費債務的具體期限。土地使用者不受還款期限的壓力,因此可以根據自己的財務能力和需求主動選擇合適的還款時間。
按什麼價格償還土地使用費債務?
對於仍記錄土地使用費債務的土地,證書第2頁將註明:“欠土地使用費……”,並附上欠款金額(數字和文字)以及確定債務的法律依據。
註明內容顯示必須還款的期限(註明具體日期、月份、年份)或不註明期限。
當土地使用者繳納足夠的土地使用費後,向土地登記辦公室或有權機關提交申請刪除土地使用費債務記錄的檔案。
這些機關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刪除土地使用費債務記錄的手續。
實際上,許多家庭和個人記錄土地使用費債務已很長時間,政策法律已經發生變化。現在居民才有錢償還債務,那麼上述債務應如何計算?
2024年第103號法令第50條規定如下:在2019年12月10日之前記錄土地使用費債務的家庭和個人,按照頒發證書時的政策和土地價格(或證書上註明的金額)償還債務。
對於在2019年12月10日至2024年8月1日(第103號法令生效之日)之前記錄土地使用費債務的家庭和個人,則按照證書上註明的金額在記錄債務之日起5年內“償還債務”。
如果在記錄債務之日起超過5年償還債務,居民可以按照《稅收管理法》繳納滯納金,並且土地使用費金額將根據還款時的新價格重新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