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公共事業單位獲准出租公共資產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剛剛頒佈了關於分級決定胡志明市管理範圍內公共資產管理、使用權限的第02號決定。

根據該決定,國家機關(包括專業機構、其他行政機關、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擁有以下權限:分配資產;承包使用公共資產經費、開發公共資產;收回、調撥、出售、報廢、銷燬公共資產,處理丟失或損壞的資產;批准服務於項目活動的資產處理方案。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第02號決定已將權限從市人民委員會(根據公共資產管理、使用的法律規定)分級給專業機構、行政機關、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隸屬於市人民委員會的公共事業單位,除了擁有與上述國家機關類似的公共資產管理、使用權限但範圍更窄、資產價值更小外,公共事業單位有權批准本單位公共資產用於經營、出租、合資、合作的使用方案(不包括事業單位設施、汽車);使用本單位公共資產參與公私合作模式的投資項目;批准服務於項目活動的資產處理方案。

專業機構、其他行政機關、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隸屬於市人民委員會的公共事業單位批准本單位公共資產用於經營、出租、合資、合作的使用方案。

解除公共資產出租的瓶頸

根據公共資產管理、使用的法律規定,公共事業單位公共資產用於經營、出租、合資、合作的使用方案批准權限屬於市人民委員會(省級)。

在胡志明市執行上述規定的實際情況表明,事業單位、專業機構、行政機關和地方政府的許多公共資產在用於經營、出租、合資、合作時非常困難。

原因是各單位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制定方案,然後提交給諮詢機構和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批准,才能開始出租、合資、合作。

2024年6月,根據財政廳的統計,胡志明市有744個使用公共資產用於出租、合資、合作的方案,但只有4個方案獲得批准。

這一分級有助於解除胡志明市數百個公共事業單位、專業機構、其他行政機關等在公共資產出租方案批准權限和程序上的瓶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