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5日,第六公路交通巡邏檢查隊(第六隊)的代表表示,已處理多起司機在高速公路上停車未放置停車警示標誌的案件,存在事故隱患。
據悉,2月4日10時36分,在胡志明市-隆城-油曳高速公路巡邏檢查時,第六交警隊發現司機D.Q.L.(52歲,居住於清化省)存在“在高速公路部分車道上因技術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被迫停車、停車時,未使用緊急燈警示,未在車後至少150米處放置‘注意停車’警示標誌(或警示燈)”的行為。
對於此錯誤,自卸車司機將被處以1200萬至1400萬越南盾的罰款,並扣除4分駕駛執照積分。
此前,2月3日23時10分,牽引車司機N.H.Q.(55歲,居住於同奈省)也在胡志明市-隆城-油曳高速公路上犯下類似違規行為。
第六交警隊的代表表示,高速公路是車輛高速行駛、流量大的路線,要求司機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定。
近期,第六公路交通巡邏檢查隊加強力量處理了許多在高速公路上違規停車、停車的情況,因為這是引發交通事故的潛在風險。
具體而言,該單位已處理37起客車案件、21起卡車案件、269起轎車案件、255起集裝箱車案件,罰款超過100億越南盾。
然而,仍有一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停車、停車時未放置警示標誌、未打開危險信號燈,存在引發特別嚴重交通事故的風險。
原因包括參與交通時的法律意識有限;缺乏高速公路事故處理的知識和技能;未充分準備警示設備等。
後果可能導致特別嚴重的事故,威脅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每位司機需明白,在高速公路上停車時不放置警示標誌不僅是違法行為,也是對自己和社區生命的漠視行為。
為了自身、家庭和社會的安全,絕對不要在高速公路上隨意停車、停車;發生事故時始終配備並使用完整的警示設備;提高參與交通時的意識和責任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