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審判委員會判處被告人黎士松(34歲,居住於同奈省福隆坊)死刑,罪名是殺人;
搶劫財產罪判處10年監禁,非法儲存、運輸、使用、買賣軍用武器罪判處4年監禁,破壞財產罪判處1年監禁。總刑罰為死刑。
審判委員會認定松的行為特別嚴重。在短時間內,被告人殘忍地使用槍支奪走了包括一名兒童在內的三人的生命,而他們與被告人沒有任何矛盾,並侵佔了超過5000萬越南盾的款項。
特別是,在第一槍之後,懷疑受害者尚未死亡,松又向韓女士和天先生各開了一槍,然後從容地切割保險櫃,表現出毫無人性的殘忍。
審判委員會認定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具備足夠的認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在同一時間段內犯下多項罪行,不僅直接剝奪了受害者的生命,還通過極其殘忍的行為侵犯了他們的財產所有權,社會無法容忍。
這給受害者家庭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痛和損失,引起了輿論的騷動,激起了人民的憤怒和憤慨。
同時侵犯了國家關於軍用武器、軍事技術設備管理的獨家規定,對地方治安秩序產生了非常惡劣的影響。
此外,被告人松有不良背景,曾因盜竊財產罪被判處24個月監禁但獲得緩刑。儘管被告人坦白供述,但表現出喪失人性,需要將被告人松永久隔離出社會生活。
此外,審判委員會宣佈被告人松需向受害家庭賠償超過16億越南盾。
與案件相關,審判委員會判處被告人劉明進(29歲,居住於西寧省)3年監禁,罪名是非法制造、儲存、買賣軍用武器;
阮文越(34歲,居住於同奈省霍奈坊)2年6個月監禁,罪名是非法儲存、使用、買賣軍用武器;被告人範光輝(36歲,居住於河內市)1年監禁,罪名是非法買賣軍用武器。

此前,回答審判委員會時,松供述生活過於乏味,在犯罪前8-9個月,松想到殺人,並對摩托車、狩獵不再感興趣。
隨後松在社交媒體上發帖尋找購買槍支。通過輝介紹,松以4200萬越南盾的價格購買了一把魯格爆炸彈槍(運動彈類型),750發子彈價值1000萬越南盾。
松表示通過臉書與輝聯繫,但未見面,並向輝轉賬1000萬越南盾作為購槍定金。
松和進約定在西寧省一家超市附近見面。隨後進載松去取槍並帶到偏僻的田野試射。之後松向進轉賬4200萬越南盾……
松駁斥起訴書內容,認為並非因缺乏工作而去搶劫,並確認從未使用該槍狩獵。松說這把槍“買來只是為了殺人”。
被告人供述從購槍到犯罪期間,花費了大量時間在這把槍上,如練習換彈、射擊、投擲手榴彈等操作。同時松花費大量時間在犯罪前在平福省(舊)各地尋找目標。
鬆解釋選擇天先生家是因為可以從外面向屋內射擊的地形,有便利的撤退路線,並限制留下痕跡。
為了應對,松購買了切割機、手電筒、頭巾、假髮、魚鉤、繩索以及各種衣物、鞋類,以改變身份,避免在犯罪過程中被發現並誤導公安。
特別是,為了誤導調查機構,松多次改變行程,更換服裝。松“儲備”煙霧彈以便在有人報警或公安無意巡邏時逃脫。
當被審判長問及是否悔恨時,被告人松冷漠地說:“被告人不悔恨。不哭泣,玩得起輸得起”。
如《青年在線》所報道,10月2日,黎士松使用槍支射殺了三人,包括杜維天先生、硃紅韓女士(天先生的妻子)和Đ.T.Th.(11歲,天先生的孫子),地點在得牛鄉第6村的天韓農產品收購站。
公安部已指示刑事警察局、刑事科學研究院院長、同奈省公安和胡志明市公安、各單位、地方配合,在56小時內逮捕了黎士松。
通過調查,公安確認松曾訓練並接近犯罪目標,並穿著專業制服騎摩托車越野,戴護目鏡、頭盔、手套。
當發現受害者家庭集中吃晚餐時,松站在對面橡膠林邊緣,距離受害者位置35米處連續射擊,導致三人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