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剛剛頒佈了第58/2026號法令,修訂和補充了關於對某些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的安全、秩序條件的規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煙花的管理和使用;居住法、身份證法若干條款和實施細則的詳細規定。該法令自3月15日起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第58號法令修訂和補充了公安部所屬組織和企業獲准研究、生產、出口、進口、供應爆炸性煙花的規定。
這是新的變化,因為目前只有國防部所屬組織和企業可以研究、生產、出口、進口、供應爆炸性煙花。
根據現行規定,總理決定國防部所屬組織和企業可以根據國家機關的訂單和國防部部長的建議,獲准研究、生產、進出口、供應爆炸性煙花。
第58號法令已修訂,改變了決定權限,從總理轉移到公安部部長和國防部部長。
據此,公安部部長決定公安部所屬組織和企業獲准研究、生產、出口、進口、供應爆炸性煙花。
類似地,國防部部長決定國防部所屬組織和企業獲准研究、生產、出口、進口、供應爆炸性煙花。
另一個新變化是,目前,在節日和春節期間組織燃放爆炸性煙花將由省人民委員會與文化和體育旅遊部協調組織實施。
而第58號法令修訂了在春節、雄王祭祖日、國慶節、奠邊府大捷日、4月30日、解放日、各省市成立紀念日等場合組織燃放爆炸性煙花的情況,將由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
此外,在文化、旅遊、體育、具有國家性和國際性的事件中組織燃放爆炸性煙花,以及改變燃放範圍和燃放時間的情況,將由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省人民委員會所屬文化專業機構的建議決定。而目前,此事由總理決定。
第58號法令還修訂了運輸爆炸性煙花的情況,在文件中必須附有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的副本。
用於經營的煙花購買許可證有效期為30天,繼續保持不變,與現行規定一致。
為生產、經營服務的煙花、煙花材料運輸許可證的發放程序處理時間從5天縮短至3天。
運輸許可證僅對單次運輸有效,與目前相同,但不再要求在運輸完成後交回發證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