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92/2026/NĐ-CP號法令規定,自2026年11月15日起,國防部下屬獲總理指派研究、生產、進口、出口及供應爆炸性煙花的機關、組織、企業,可以運輸煙花和火藥,但必須持有主管部門簽發的運輸許可證或運輸命令。
根據該法令,運輸許可證申請須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網站或國家身份識別應用VNeID提交,也可通過郵政寄送至省級公安廳行政秩序管理警察處。國防部下屬組織、企業的申請則提交至越南人民軍總參謀部、國防部。主管部門須在收到完整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簽發許可證,不予簽發的須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許可證僅對一次運輸有效。
法令同時規定,運輸煙花和火藥的人員與車輛須滿足工業爆炸物運輸要求,使用專用車輛並確保安全、消防和環保條件。禁止將煙花、火藥、燃放配件與人員混裝於同一車輛,負有運輸責任的人員除外。車輛不得在人群密集區、居民區、加油站及國防、安全、經濟、文化、外交等重要工程附近停靠;如需過夜或發生事故,須立即通知最近的軍事或公安機關,以便必要時協調保護並採取安全、防火防爆及防損壞、防丟失措施。
該法令還明確公安部在煙花管理中的職責,包括組織登記和簽發許可證、預防和打擊違法行為、建設煙花及火藥數據庫和軟件,並在VNeID上接收行政手續辦理材料。公安部主持,與國防部、工貿部協調製定研究、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銷燬煙花的安全技術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