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兩個主體是《青年在線》報道的“借用”他人姓名申請護工工作長達26年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根據剛剛發佈的判決書,嘉萊省第一區域人民法院宣佈嘉萊省中心綜合醫院(原平定省綜合醫院)與阮氏秋Q女士(實際上是黎氏M女士——記者注)自1999年至今簽訂的所有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同時,法院宣佈將2018年5月19日頒發的社會保險簿封面及內頁上的阮氏秋Q姓名更正為黎氏M女士姓名。

正如《青年在線》所報道,為了獲得工作機會,1999年黎氏M女士借用了阮氏秋Q女士的姓名在原平定省綜合醫院(現為嘉萊省中心綜合醫院)申請工作。

自1999年至今,M女士在該醫院擔任麻醉復甦科護工,後擔任兒科護工,但一直使用Q女士的姓名。

此事在嘉萊省社會保險局為該單位所有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同步數據時被發現信息重複。

根據案件內容,原告嘉萊省中心綜合醫院陳述,1998年M女士使用Q女士的個人信息以及健康證明、履歷表、附有地方政府評語和證明的求職申請等文件向醫院申請工作。

至1999年,醫院與M女士簽訂了以Q女士檔案姓名登記的護工崗位勞動合同。在工作期間,醫院根據已簽訂的勞動合同,以Q女士的姓名為M女士足額繳納了社會保險。

根據案件檔案,M女士承認借用Q女士的檔案簽訂勞動合同。這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供信息義務的行為。

M女士的授權代理人陳述,她與Q女士是堂姐妹關係。1998年,M女士從海陽省來到平定省申請醫院護工工作,但沒有戶口,因此使用了Q女士的個人信息申請工作。

儘管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簿都使用Q女士的姓名,但實際上是M女士作為合同勞動者。

至2023年,M女士向社會保險機構提交申請,要求將姓名更正為黎氏M,並附上了Q女士的公民身份證,但沒有醫院的確認。

隨後,M女士陳述她使用Q女士的個人信息簽訂勞動合同,原因是1998年她從北方前來求職,當時單位強制要求必須在歸仁市(舊)有常住戶口,在此情況下她使用了Q女士的信息辦理手續和求職檔案。

在此案中,相關權利和義務人阮氏秋Q女士,居住在歸仁北坊,未提交自述書,且在所有工作環節和庭審中無故缺席,儘管法院已依法送達了案件相關通知。

嘉萊省社會保險局通報,以Q女士姓名登記的社會保險檔案自2002年7月開始參保。至2023年10月,M女士提交申請要求將姓名更正為黎氏M,檔案附有Q女士的公民身份證和Q女士家庭的戶口簿。然而,提交檔案時缺少醫院的確認,因此社會保險機構要求補充。

此外,在為該單位所有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從身份證號碼同步數據至公民身份證號碼時,嘉萊省社會保險局發現阮氏秋Q女士的案例與嘉萊省某國家機關的另一名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的全部個人信息完全重複。

據阮氏秋Q女士稱,她與M女士相識,過去曾同住一個居民區。Q女士說她知道M女士借用她的姓名辦理求職檔案,並曾就此事與M女士交流,要求M女士處理以避免日後出現問題,但沒想到此事直到被發現才得到處理。

Q女士認為,除了M女士借用她的姓名求職外,她並未向M女士提供檔案、身份信息,且M女士的信息與她並不完全一致。因此Q女士表示,他人借用她的姓名並獲取信息填入檔案,應自行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