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姓名申请护工工作26年案件:为黎氏M女士更正社会保险簿姓名

借用他人姓名申请护工工作26年案件:为黎氏M女士更正社会保险簿姓名

上述两个主体是《青年在线》报道的“借用”他人姓名申请护工工作长达26年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根据刚刚发布的判决书,嘉莱省第一区域人民法院宣布嘉莱省中心综合医院(原平定省综合医院)与阮氏秋Q女士(实际上是黎氏M女士——记者注)自1999年至今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同时,法院宣布将2018年5月19日颁发的社会保险簿封面及内页上的阮氏秋Q姓名更正为黎氏M女士姓名。

正如《青年在线》所报道,为了获得工作机会,1999年黎氏M女士借用了阮氏秋Q女士的姓名在原平定省综合医院(现为嘉莱省中心综合医院)申请工作。

自1999年至今,M女士在该医院担任麻醉复苏科护工,后担任儿科护工,但一直使用Q女士的姓名。

此事在嘉莱省社会保险局为该单位所有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同步数据时被发现信息重复。

根据案件内容,原告嘉莱省中心综合医院陈述,1998年M女士使用Q女士的个人信息以及健康证明、履历表、附有地方政府评语和证明的求职申请等文件向医院申请工作。

至1999年,医院与M女士签订了以Q女士档案姓名登记的护工岗位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医院根据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以Q女士的姓名为M女士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

根据案件档案,M女士承认借用Q女士的档案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信息义务的行为。

M女士的授权代理人陈述,她与Q女士是堂姐妹关系。1998年,M女士从海阳省来到平定省申请医院护工工作,但没有户口,因此使用了Q女士的个人信息申请工作。

尽管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簿都使用Q女士的姓名,但实际上是M女士作为合同劳动者。

至2023年,M女士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将姓名更正为黎氏M,并附上了Q女士的公民身份证,但没有医院的确认。

随后,M女士陈述她使用Q女士的个人信息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1998年她从北方前来求职,当时单位强制要求必须在归仁市(旧)有常住户口,在此情况下她使用了Q女士的信息办理手续和求职档案。

在此案中,相关权利和义务人阮氏秋Q女士,居住在归仁北坊,未提交自述书,且在所有工作环节和庭审中无故缺席,尽管法院已依法送达了案件相关通知。

嘉莱省社会保险局通报,以Q女士姓名登记的社会保险档案自2002年7月开始参保。至2023年10月,M女士提交申请要求将姓名更正为黎氏M,档案附有Q女士的公民身份证和Q女士家庭的户口簿。然而,提交档案时缺少医院的确认,因此社会保险机构要求补充。

此外,在为该单位所有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从身份证号码同步数据至公民身份证号码时,嘉莱省社会保险局发现阮氏秋Q女士的案例与嘉莱省某国家机关的另一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全部个人信息完全重复。

据阮氏秋Q女士称,她与M女士相识,过去曾同住一个居民区。Q女士说她知道M女士借用她的姓名办理求职档案,并曾就此事与M女士交流,要求M女士处理以避免日后出现问题,但没想到此事直到被发现才得到处理。

Q女士认为,除了M女士借用她的姓名求职外,她并未向M女士提供档案、身份信息,且M女士的信息与她并不完全一致。因此Q女士表示,他人借用她的姓名并获取信息填入档案,应自行承担责任。

(编译:李程;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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