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而夫妻倆仍住在一起,這讓許多人感到驚訝,因為不少人仍然認為只有在離婚時才會提出分割財產。

婚姻生活的實際情況表明,並非所有財產分割都與離婚相關。有些情況下,夫妻雖然共同生活,但產生了分離財產的需求,以便管理、預防風險或保護各方權益。

越南的婚姻家庭法早已承認夫妻在婚姻期間分割財產的權利,但需滿足特定條件和程序。

根據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38條,在婚姻期間,夫妻有權協議分割部分或全部共同財產;若無法達成協議,則有權要求法院解決。

這一規定表明,財產分割並非離婚的必然結果,而是可能在夫妻有分離財產所有權需求時獨立發生。

這一機制的目的是幫助各方主動管理財產,避免在共同生活或家庭經濟活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實際上,婚姻期間的財產分割相當普遍。第一種情況是夫妻一方參與商業、投資或為鉅額貸款提供擔保,導致另一方擔心共同財產部分可能在商業遭遇風險時受到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分割財產有助於將未參與商業的一方的財產分離並更安全。

第二種情況是當夫妻關係出現矛盾時,一方擔心共同財產可能被轉讓、隱匿或用於自己無法控制的其他目的。婚姻期間的財產分割有助於明確各方的所有權,從而限制未來發生糾紛的風險。

此外,也有夫妻擁有大量財產如房地產、商業設施,但每人希望管理部分獨立財產以便個人活動或為未來的變化做準備……

儘管法律允許在婚姻期間分割財產,但這一權利並非絕對。法律也設定了限制,以避免利用財產分割逃避對他人的義務。

根據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42條,若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分割旨在逃避債務償還義務、贍養義務、損害賠償義務、納稅義務或對國家及第三方的其他財務義務,則將被宣佈無效。

此外,若財產分割嚴重影響家庭或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法院也可考慮宣佈財產分割無效。

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財產分割僅出於夫妻合法管理財產的需求,而非逃避責任的工具。

若夫妻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法律鼓勵各方以協議形式進行。

根據《婚姻家庭法》第38條,夫妻可協議分割部分或全部共同財產,且該協議應形成書面文件以確保法律效力並避免未來糾紛。

對於某些類型的財產,特別是房地產如土地使用權或住房,協議文件需根據土地和公證法律的規定進行公證。

達成協議文件後,各方需在有權限的國家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例如土地登記辦公室,以記錄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變更。

這一登記非常重要,因為只有完成登記手續後,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才根據分割部分得到法律的正式承認。

若夫妻無法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有權提交申請要求法院分割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這是一種民事糾紛,屬於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修訂補充2025年規定的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在解決案件時,法院將考慮多種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確定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各方的個人財產。

正確確定財產性質是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作出適當財產分割決定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