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這樣是否算作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
– 律師陶文勇(胡志明市律師團)回答:

根據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33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姻期間通過勞動、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收入、個人財產的孳息和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但該法第4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夫妻共同繼承或共同獲贈的財產,以及夫妻約定為共同財產的其他財產。
夫妻在婚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一方單獨繼承、單獨獲贈或通過個人財產交易取得的除外。
– 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共同共有,用於保障家庭需求,履行夫妻共同義務。
– 在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正在爭議的財產是各自個人財產的情況下,該財產被視為共同財產。
根據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43條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包括:
– 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婚姻期間單獨繼承或單獨獲贈的財產;根據規定單獨分配給夫妻的財產;用於滿足夫妻基本需求的財產以及法律規定的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
– 由夫妻個人財產形成的財產也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婚姻期間個人財產產生的孳息和收益按規定執行。
根據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在婚姻期間,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分割後的財產、從各自個人財產中產生的孳息和收益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除非夫妻另有約定。未分割的剩餘財產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比法律規定與您所描述的情況,該公寓屬於您的個人財產,因為婚前您已用個人資金10億越南盾支付了購房款。之後您繼續用個人收入償還了向父母借的20億越南盾購房債務,分為婚前和婚後兩個階段。
注意:
在婚姻期間,被視為夫妻一方個人收入的,是指從婚前夫妻個人財產中獲得的收入;婚姻期間單獨繼承的財產;單獨獲贈的財產;以及按規定單獨分配給夫妻的財產。
例如:出售單獨繼承財產所得的收入。
– 在婚姻期間,個人財產產生的孳息和收益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夫妻分割共同財產後,這些孳息和收益將成為個人財產。
例如:在婚姻期間,尚未分割共同財產時,出租房屋所得的收入被視為共同財產;如果已分割共同財產,則此收入為個人財產。
要證明是個人財產,您需要保留以下證據:
– 證明用於償還購房債務的收入屬於個人財產的文件。
– 公寓買賣合同。
– 收付款記錄或購房轉賬憑證。
– 婚前和婚後兩個階段償還父母20億越南盾的銀行對賬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