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要求暢通處理2026年1月31日前後接收的土地檔案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裴明勝剛剛代表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簽署文件,指示各機關、有權限人員繼續暢通、不間斷地處理在2026年1月31日(第49/2026號法令生效日)前後已接收的土地檔案,直至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頒佈關於分級和程序、手續的新決定。

此前,2026年3月6日,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頒佈決定,委託各機關、有權限人員繼續維持2026年1月31日前的土地手續處理權限和程序。

同時,第49/2026號法令規定,對於在該法令生效日前的土地檔案、手續,省級人民委員會可根據法令規定處理,或繼續交由正在處理的機關、有權限人員按此前規定繼續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要求各機關、有權限人員繼續按照2026年1月31日前規定的土地行政權限、程序、手續,處理在2026年1月31日前後接收的檔案,直至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出臺關於土地分級、程序、手續的新決定。

“建議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市土地登記辦公室及各機關、有權限人員處理土地手續時嚴格遵守上述規定,確保土地行政手續暢通、不間斷,不影響相關組織、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指導文件強調。

土地登記辦公室首次頒發紅簿

2026年1月31日生效的第49/2026號法令指導執行第254/2025號決議,詳細規定了將土地相關手續處理權限分級授予省級人民委員會。

據此,省級人民委員會有權決定土地收回、補償、安置、重新安置、土地分配、土地租賃、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目的、調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長土地使用期限、改變土地使用形式、確認土地使用權、同意接收土地使用權以實施項目、同意、批准土地使用方案。

根據地方實際情況,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將上述任務分級、授權給相關機關、有權限人員執行,以符合需求。

關於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地上附著物所有權證書(紅簿)、確認已頒發證書的變更、更正、收回、註銷已頒發證書的權限,則:

省級土地管理機關在省級機關、有權限人員決定土地分配、土地租賃、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目的、調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長土地使用期限、改變土地使用形式、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頒發紅簿或確認已頒發證書的變更。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在鄉級機關、有權限人員決定土地分配、土地租賃、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目的、調整土地使用期限、延長土地使用期限、改變土地使用形式、確認土地使用權、重新確定住宅用地面積的情況下,頒發紅簿或確認已頒發證書的變更。

土地登記辦公室在其餘情況下,頒發紅簿或確認已頒發證書的變更,或進行首次土地登記、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