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徵求意見的草案中值得注意的一點是,該部提議免除在電商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戶和個人開具電子發票的義務。
具體來說,在具有支付功能的電商平臺上銷售商品的經營戶和個體經營者,如果已被平臺方代扣、申報和繳納稅款,則無需為每筆交易開具電子發票。
如果買家需要發票,電商平臺方有責任開具電子發票併發送給買家。
財政部表示,這一規定旨在符合平臺交易的本質,避免重複手續,降低合規成本,同時確保稅收管理的完整性。
如果這一提議得以實施,將為年營業額超過10億越南盾的在電商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戶和個人解決難題。
此前,在稅務總局於3月9日組織的關於經營戶和個體經營者稅收管理政策的新聞發佈會上,記者也提出了關於電商平臺賣家是否需要開具發票的問題。
對此,稅務總局國際稅收政策處副處長范氏明賢表示,根據2025年第70號法令關於電子發票的規定,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賣家必須開具發票。因此,年營業額超過10億越南盾的電商平臺賣家仍需開具發票。
根據財政部2025年第32號通知,平臺賣家可以委託電商平臺代為開具發票。目前,一些平臺已實施接受委託為賣家開具發票的機制。
然而實際上,許多平臺賣家表示在為每個訂單開具發票時遇到困難。同時,委託平臺代為開具發票也並非總是順利,如果平臺拒絕的話。
除了上述內容外,該草案還提議一些直接向消費者零售的經營群體必須使用收銀機開具的電子發票。
涉及的領域包括購物中心、超市、零售(汽車、摩托車、摩托車及其他機動車輛除外)、餐飲服務、餐廳、酒店、客運、公路運輸輔助服務、藝術娛樂及其他一些個人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