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征求意见的草案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该部提议免除在电商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户和个人开具电子发票的义务。
具体来说,在具有支付功能的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经营户和个体经营者,如果已被平台方代扣、申报和缴纳税款,则无需为每笔交易开具电子发票。
如果买家需要发票,电商平台方有责任开具电子发票并发送给买家。
财政部表示,这一规定旨在符合平台交易的本质,避免重复手续,降低合规成本,同时确保税收管理的完整性。
如果这一提议得以实施,将为年营业额超过10亿越南盾的在电商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户和个人解决难题。
此前,在税务总局于3月9日组织的关于经营户和个体经营者税收管理政策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也提出了关于电商平台卖家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的问题。
对此,税务总局国际税收政策处副处长范氏明贤表示,根据2025年第70号法令关于电子发票的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卖家必须开具发票。因此,年营业额超过10亿越南盾的电商平台卖家仍需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2025年第32号通知,平台卖家可以委托电商平台代为开具发票。目前,一些平台已实施接受委托为卖家开具发票的机制。
然而实际上,许多平台卖家表示在为每个订单开具发票时遇到困难。同时,委托平台代为开具发票也并非总是顺利,如果平台拒绝的话。
除了上述内容外,该草案还提议一些直接向消费者零售的经营群体必须使用收银机开具的电子发票。
涉及的领域包括购物中心、超市、零售(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除外)、餐饮服务、餐厅、酒店、客运、公路运输辅助服务、艺术娱乐及其他一些个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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