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收超過10億越南盾必須使用電子發票
許多在Shopee等電商平臺上銷售的家庭經營戶對電子發票規定存在疑問:自7月初起實施的規定要求,年營收超過10億越南盾、且平臺已代扣代繳稅款的經營戶,是否仍需開具電子發票?
一位在河內河東郡銷售體育用品的家庭經營戶向《年輕人報》表示,今年上半年在Shopee和TikTok上的營收約5億越南盾。如果營收超過10億越南盾,從何時起必須註冊使用電子發票?
在7月21日下午由稅務局(財政部)與政府信息與傳媒局(政府辦公廳)聯合舉辦的稅收新政策介紹研討會上,許多家庭經營戶詢問年營收約10億越南盾是否需要開具發票。
針對上述疑問,稅務局國際稅收政策處專員Nguyễn Thị Thu Hà女士表示,家庭經營戶開具電子發票與電商平臺代扣代繳稅款是完全獨立的兩個問題。平臺代扣代繳是其責任,而開具電子發票是賣方的義務。年營收超過10億越南盾的家庭經營戶屬於必須使用電子發票的範疇。第68號法令規定,自營收超過10億越南盾之日起30天內,經營戶必須註冊使用電子發票。
此外,據稅務局代表稱,第254/2026號法令允許在電商平臺上銷售的家庭和個人經營戶委託平臺開具電子發票。“因此,經營戶可以自行開具發票,或授權給電商平臺。如果自行開具,平臺有責任提供買方信息、交易信息及交易完成時間,以便賣方按規定開具發票”,Hà女士表示。

買方未提供完整信息時如何填寫發票?
另一個疑問是電子發票上買方信息的填寫方式。許多經營戶詢問,如果顧客僅提供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沒有身份證號,電子發票上該如何填寫?
據Nguyễn Thị Thu Hà女士稱,在此情況下,賣方可以如實填寫顧客提供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如果買方未提供任何信息,賣方仍可開具發票,買方信息欄填寫“消費者”。但該發票不足以讓買方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抵扣費用。
並非所有家庭經營戶都必須開具電子發票
稅務局副局長Mai Sơn先生表示,開具發票的規定普遍適用於企業、家庭經營戶及屬於電子發票使用範圍的個人經營戶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時。年營收低於10億越南盾的經營戶不屬於強制使用電子發票的範圍。
針對有觀點認為電商平臺已管理交易數據和資金流,因此無需開具電子發票,Mai Sơn先生表示,平臺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與電子發票完全不同。平臺數據主要用於訂單管理、支付和對賬;而電子發票是交易的法律憑證,是保護買賣雙方權益、證明商品來源以及按規定履行會計和納稅義務的依據。因此,電商平臺的數據在法律上尚不能取代電子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