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下午,同塔省人民法院進行初審並宣判被告人黎國善(24歲,居住在同塔省清興鄉)因“詐騙侵佔財產”罪判處17年監禁。

根據起訴書,黎國善是阮氏紅X女士(29歲,居住在同塔省清興鄉)的親外甥。

由於需要個人消費和還債,善對X女士謊稱自己正在前江省公安廳毒品警察處工作(現為同塔省),如果能申請到編制將獲得高薪,因此請X女士轉賬借錢給善以解決問題。

善在社交媒體上進入租用Zalo賬戶的頁面,租用了3個Zalo賬戶,冒充省公安廳領導,其中包括前江省公安廳副廳長阮文祿大校,以便與X女士成為Zalo好友。

善冒充祿大校對X女士說,前江省公安廳交通警察處正在處理4輛各類汽車,供X女士購買,X女士同意了。

在提出上述多種理由後,從2023年11月到2024年7月,X女士已轉賬給善超過35億越南盾。到2024年8月,X女士發現善有詐騙行為,因此向公安機關提交舉報信。

黎國善的行為對社會特別嚴重,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導致地方治安秩序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