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8/2026號法令修訂和補充了關於一些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的治安秩序條件、印章管理和使用、煙花爆竹管理和使用的規定,以及詳細規定《居住法》、《身份證法》若干條款和實施措施,自3月15日起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令還修訂了第154/2024號法令中關於詳細規定《居住法》若干條款和實施措施的一些內容。
關於取消臨時居住登記的程序
其中,該法令修訂和補充了關於取消臨時居住登記的文件和手續。
據此,自收到上級直接領導關於取消公民臨時居住登記的決定之日起1天內,或在對公民作出取消臨時居住登記決定後立即執行,居住登記機關將對公民進行取消臨時居住登記,並將取消臨時居住登記的情況更新到居住數據庫和國家居民數據庫中。
在工作日1天內,自國家居民數據庫系統接收《居住法》第29條第1款a、d、đ點規定的信息之日起,居住登記機關通過連接、共享、同步來自國家數據庫、專業數據庫、其他由機構、組織管理的數據庫的數據,居住登記機關有責任檢查、核實,對公民進行取消臨時居住登記,並將取消臨時居住登記的情況更新到居住數據庫和國家居民數據庫中。
自家庭中有屬於《居住法》第29條第1款c、e、g、h點規定取消臨時居住登記的人員之日起7天內,屬於取消臨時居住登記範圍的人員或家庭代表或合法代表有責任辦理取消臨時居住登記手續。
取消臨時居住登記的文件
取消臨時居住登記的文件包括變更居住信息申報表和證明屬於取消臨時居住登記情況之一的文件、資料。
辦理手續者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或國家身份識別應用程序(VNeID)向居住登記機關提交1份在線文件。
如果被建議取消臨時居住登記的人員在國家居民數據庫中的信息不完整、不準確,居住登記機關有責任將信息更新、調整到國家居民數據庫中。
自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居住登記機關必須對公民進行取消臨時居住登記,並將取消臨時居住登記的情況更新到居住數據庫和國家居民數據庫中。
如果屬於《居住法》第29條第1款c、e、g、h點規定取消臨時居住登記的範圍,而家庭只有1人或屬於取消臨時居住登記範圍的人員或家庭代表或合法代表未辦理取消臨時居住登記手續,則居住登記機關有責任檢查、核實,製作關於公民、家庭代表未辦理取消臨時居住登記手續的記錄,並對公民進行取消臨時居住登記。
管理在人民武裝力量中學習、工作、勞動的人員的機關、單位有書面建議駐地居住登記機關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人員取消臨時居住登記。
建議書需明確說明需取消臨時居住登記人員的姓氏、中間名和出生姓名;出生年月日;個人識別號碼;建議取消臨時居住登記的理由。
在完成取消臨時居住登記後,居住登記機關通過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或其他電子形式通知被取消臨時居住登記的人員或家庭代表。
此外,該法令還規定了關於取消常住登記、為未成年人辦理居住登記的新程序和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