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8/2026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关于一些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的治安秩序条件、印章管理和使用、烟花爆竹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以及详细规定《居住法》、《身份证法》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自3月15日起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令还修订了第154/2024号法令中关于详细规定《居住法》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的一些内容。
关于取消临时居住登记的程序
其中,该法令修订和补充了关于取消临时居住登记的文件和手续。
据此,自收到上级直接领导关于取消公民临时居住登记的决定之日起1天内,或在对公民作出取消临时居住登记决定后立即执行,居住登记机关将对公民进行取消临时居住登记,并将取消临时居住登记的情况更新到居住数据库和国家居民数据库中。
在工作日1天内,自国家居民数据库系统接收《居住法》第29条第1款a、d、đ点规定的信息之日起,居住登记机关通过连接、共享、同步来自国家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其他由机构、组织管理的数据库的数据,居住登记机关有责任检查、核实,对公民进行取消临时居住登记,并将取消临时居住登记的情况更新到居住数据库和国家居民数据库中。
自家庭中有属于《居住法》第29条第1款c、e、g、h点规定取消临时居住登记的人员之日起7天内,属于取消临时居住登记范围的人员或家庭代表或合法代表有责任办理取消临时居住登记手续。
取消临时居住登记的文件
取消临时居住登记的文件包括变更居住信息申报表和证明属于取消临时居住登记情况之一的文件、资料。
办理手续者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或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VNeID)向居住登记机关提交1份在线文件。
如果被建议取消临时居住登记的人员在国家居民数据库中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居住登记机关有责任将信息更新、调整到国家居民数据库中。
自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居住登记机关必须对公民进行取消临时居住登记,并将取消临时居住登记的情况更新到居住数据库和国家居民数据库中。
如果属于《居住法》第29条第1款c、e、g、h点规定取消临时居住登记的范围,而家庭只有1人或属于取消临时居住登记范围的人员或家庭代表或合法代表未办理取消临时居住登记手续,则居住登记机关有责任检查、核实,制作关于公民、家庭代表未办理取消临时居住登记手续的记录,并对公民进行取消临时居住登记。
管理在人民武装力量中学习、工作、劳动的人员的机关、单位有书面建议驻地居住登记机关对属于本单位管理的人员取消临时居住登记。
建议书需明确说明需取消临时居住登记人员的姓氏、中间名和出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个人识别号码;建议取消临时居住登记的理由。
在完成取消临时居住登记后,居住登记机关通过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或其他电子形式通知被取消临时居住登记的人员或家庭代表。
此外,该法令还规定了关于取消常住登记、为未成年人办理居住登记的新程序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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