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陳明雄(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回答:
根據規定,公民離開常住地超過12個月以上,屬於必須申報臨時缺席的情況。
然而法律已免除在新居住地已登記臨時居住或已出國出境者的此項義務。
因此您出國工作,即使時間超過12個月,也不屬於需要在當地公安機關申報臨時缺席的情況。

邀請讀者發送問題以獲得律師諮詢

憑藉在婚姻家庭、商業貿易、土地買賣、知識產權、勞動、戶籍、繼承等所有領域經驗豐富的律師和法律專家團隊,青年報星的法律諮詢欄目將熱情、快速、準確、高效地解答您的疑問。
讀者請將問題(使用帶聲調的越南語輸入,UNICODE字體)發送至青年報星的郵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