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內容顯示,省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已要求省人民檢察院與省公安廳協調,統一處理方案,並向申訴人書面通報解決進度和結果。
這是《青年報》多次報道的事件。此前,林同省人民檢察院曾報告稱,上述案件發生於1980年7月31日,地點在平順省(現屬林同省)。受害者是潘氏慶女士,被殘忍殺害以搶劫黃金。
經過受害者家屬多年堅持申訴,職能部門已查明嫌疑人張庭魁實際上就是名為黎明山的人。
鑑定結果顯示,兩張名為黎明山和張庭魁的身份證上的指紋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內容實際上早在1997年就已被舊平順省公安廳核實。
在逃亡過程中,張庭魁(又稱張庭志)偽造了證件,為自己和全家改名換姓,先後在嘉萊省、歸仁市等多地居住,目前此人居住在同奈省。
儘管公安部刑事警察局和舊平順省公安廳已於2021年11月發現了嫌疑人,但隨後該案因已過刑事追訴時效而被暫停調查。
在2025年12月15日的公民接待會上,杜青安先生繼續建議林同省公安廳和省人民檢察院恢復調查上述案件。安先生認為,嫌疑人張庭魁偽造證件,改名換姓為黎明山以逃避法律制裁多年。
關於上述事件,越南律師聯合會副主席、為杜青安先生提供法律支持的律師潘忠懷在與《青年報》交流時分析稱,調查機關發佈暫停調查案件的決定與2021年11月16日恢復調查的決定相矛盾。因為只有在案件仍在追訴時效內時,才能恢復調查。
懷律師強調,偽造並使用名為黎明山的假身份證欺騙國家機關的行為是一種新的、具有持續性的犯罪行為。“這種行為不僅是為了逃避懲罰,還具有偽造機關、組織印章、文件罪的跡象。犯罪行為只有在被發現或犯罪人自首時才終止,”律師分析道。
根據律師的觀點,對於此案中“殺人、搶劫財產”罪的刑事追訴時效,應從職能部門發現嫌疑人(2021年)之日起重新計算,而不是從1980年犯罪時開始計算。
澄清這一新的犯罪行為是恢復調查、嚴懲近半個世紀後犯罪人的重要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