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下午,胡志明市市委檢查委員會發布新聞公報,關於審議並建議對黨員執行紀律處分。據此,在第四次和第五次會議上,市委檢查委員會已審議並建議對7名黨員執行紀律處分。

具體而言,市委檢查委員會已對5名黨員執行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具體如下:

楊廷青先生 – 神浪工業區公安派出所黨支部書記,原神浪工業區公安派出所所長,隸屬於胡志明市公安局黨委,原東和坊黨委執行委員會委員,原東和坊公安黨支部書記,原東和坊公安所長,平陽省(舊)以安市;

阮松陽先生 – 專題委員會副主任,第一黨支部黨員,專題委員會黨委委員,原網絡安全與防範高科技犯罪科副科長,原網絡安全與防範高科技犯罪科黨委委員,隸屬於胡志明市公安局黨委;

黎文柏先生 – 原胡志明市公安局機動警察科黨委委員,原胡志明市公安局機動警察科副科長,原第八隊黨支部書記,原調查犯罪與社會秩序科黨委委員,隸屬於胡志明市公安局黨委。

上述黨員已違反黨的規定、國家法律、黨員不得為事項的規定,以及幹部、黨員的榜樣責任;在執行公務時利用職務和權力。

上述黨員的違規行為非常嚴重,損害了個人聲譽,並影響了黨組織和同志們工作、活動的機構的聲譽。

另外兩名黨員被處以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是武玉秋女士 – 原第五郡(舊)教育與培訓科科長;以及阮氏梅香女士 – 原第五郡(舊)教育與培訓科科長。

這兩名黨員違反黨的規定、國家法律、黨員不得為事項的規定,以及幹部、黨員的榜樣責任;違反關於招標的法律規定,造成嚴重後果。上述同志的違規行為非常嚴重,損害了個人聲譽,並影響了黨組織的聲譽。

此外,市委檢查委員會建議市委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執行對兩名黨員的開除黨籍紀律處分,包括楊玉雲先生 – 原黨委副書記,原平陽省財政廳副廳長。

雲先生違反黨的規定、國家法律、黨員不得為事項的規定,以及幹部、黨員的榜樣責任;缺乏責任心造成嚴重後果。

楊玉雲先生的違規行為已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影響了黨組織和個人的聲譽。

市委檢查委員會還建議對阮氏紅幸女士執行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 – 原新平郡(舊)黨委執行委員會委員,原新平郡(舊)城市管理科科長。

幸女士違反黨的規定、國家法律、黨員不得為事項的規定,以及幹部、黨員的榜樣責任;未執行或未充分執行被分配的任務,造成國家財產損失。

阮氏紅幸女士的違規行為已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對黨組織和個人的聲譽產生了不良影響。

此外,市委檢查委員會還在會議上審議並得出了其他一些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