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緊使用5年後轉售社會住房的規定:無利可圖

僅能向優惠對象轉售住房

該提議由建設部在2023年《住房法》修訂草案中提出,目前正在徵求各部委、地方和民眾的意見。

據此,社會住房所有者在使用5年後,僅能向11類規定對象轉售住房,包括:對革命有功人員、烈士家屬屬於獲得住房改善支持的情況。

城市地區的貧困、接近貧困家庭;城市地區的低收入人群。

在工業園區內外企業、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會工作的工人和勞動者。

根據幹部、公務員、職員法律規定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屬於被徵地且需拆遷、拆除住房的家庭和個人;人民武裝力量的軍官、專業軍人、士官,公安工人、公務員、國防工人和職員正在服役;農村地區的貧困、接近貧困家庭……

根據2023年《住房法》,社會住房所有者在使用5年後可按市場機制轉售住房。這導致許多社會住房所有者將住房以商業價格轉售給不符合購買社會住房資格的對象以謀利。

因此,建設部提議修訂社會住房的銷售、租賃購買、租賃規定,具體規定社會住房的管理和使用,避免將社會住房銷售、租賃、租賃購買給不符合資格的對象。

同時補充規定,社會住房轉售僅能向符合社會住房支持政策的對象銷售、租賃購買。

據建設部稱,此規定旨在節約土地資源,增加有需求人群獲得住房的機會,並確保社會安全政策的意義。

收緊使用5年後轉售社會住房的規定:無利可圖

重新計算社會住房銷售價格結構

此外,該部還提議補充規定,如果社會住房購買者、租賃者不再有使用需求,則終止合同並將住房歸還給國家管理機構。此規定將阻止社會住房購買者、租賃者轉租或讓其他人借住,與社會住房發展政策不符。

同樣與社會住房發展政策相關,在此次《住房法》修訂中,建設部提議修訂、補充社會住房的銷售價格、租賃購買價格、租賃價格規定。

據此,社會住房的銷售價格、租賃購買價格結構包括:投資者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的成本;補償、支持、重新安置經費;社會住房投資項目內為項目服務的社會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投資成本。

同時提議取消社會住房銷售價格、租賃購買價格的審核程序,允許投資者自行批准社會住房的銷售價格、租賃購買價格。

此外,建設部提議補充社會住房建設項目投資者的優惠規定,以更高優惠給予投資者,更靈活地規定社會住房項目投資者的土地面積、商業樓層面積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