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教育與培訓部部長黃明山已書面回覆興安省選民在第十五屆國會第十次會議後提出的建議。
將具體、嚴格和統一規定確認權限
據此,興安省選民建議教育與培訓部研究、頒佈嚴格、統一的法律規定,以實施校長確認完成初中課程的學習記錄,替代頒發畢業文憑,以消除對傳統文憑印記的疑慮。
關於此問題,教育與培訓部明確指出,廢除頒發初中畢業文憑,改為校長確認完成初中課程的形式,已在《教育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中規定。
此舉符合初中教育的普及性質,旨在減少行政手續並保障學習者的連續學習權利。
接受選民關於法律價值和傳統文憑印記的疑慮意見,該部將繼續研究、審查和完善法律執行指導文件。
內容將朝著具體、嚴格和統一規定確認權限、確認形式、管理、存儲、使用完成初中課程學生的學習記錄,確保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法律價值。
該部將加強信息宣傳,使人民、家長和學生清楚瞭解確認完成初中課程的政策、意義和法律價值。與各部委和地方在組織實施過程中協調,以保障學習者的正當權益,形成社會共識。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接收、調動、借調公務員,包括教師
另一內容,興安省選民建議繼續授權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接收、調動、借調公務員(包括教師、管理人員、員工)在鄉級管轄範圍內的公立教育機構。
關於此內容,教育與培訓部表示,國會關於實施教育與發展突破性特殊、優先機制政策的第248/2025號決議已規定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發展。
據此,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的招聘、使用和管理機制規定如下:
教育與培訓廳廳長有權招聘、接收教師、教育機構管理人員和員工在省內學前教育、普通教育、繼續教育、特殊學校和公立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公立教育機構)的教育機構。
執行調動、轉任、借調、任命、變更工作崗位的權限,針對教師、教育機構管理人員、員工在管轄範圍內的公立教育機構,以及涉及省內兩個以上鄉級行政單位的公立教育機構。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調動、轉任、借調、任命、免職、變更工作崗位,針對教師、教育機構管理人員和員工在管轄範圍內的公立教育機構。
因此,現行法律仍規定授權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接收、調動、借調公務員(包括教師、管理人員、員工)在鄉級管轄範圍內的公立教育機構。
據此,教育與培訓部建議地方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