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一名音樂家在飲酒後與網約車司機發生爭執、辱罵的事件,讓許多人想起了在峴港發生的乘客因司機提醒禁止吸菸而砸車的事件。
當司機提醒不要在車內吸菸時,乘客辱罵、用隨身攜帶的安全帽砸壞車上的電子屏幕、後視鏡……甚至用點燃的香菸戳破車座。
上述兩起事件引發了一些法律問題。
司機在什麼情況下有權拒絕載客?
當乘客通過應用程序預訂車輛且司機接單時,雙方已訂立客運合同。
根據現行《民法典》,承運人負責將乘客、行李運送至約定地點,乘客必須支付運輸費用。一方的義務即是另一方的權利。
司機(承運人)在以下情況有權拒絕載客:乘客不遵守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司機工作、威脅他人生命、健康、財產或存在其他危害行程安全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司機將不退還運費,乘客若違反運輸條例規定還需接受處罰。
因此,如果乘客有不尊重司機的言行,或不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司機有權請乘客下車並要求乘客支付運輸費用(如有)。
乘客方面有權要求使用正確的車輛、按預訂路線行駛並支付約定的運輸費用。如果司機未按約定時間、地點送達導致產生額外費用或造成損失,乘客有權要求賠償額外費用或其他損失(如有)。
除了權利,乘客也有責任尊重、遵守承運方規定及其他交通安全規定……如果乘客違反運輸條件、條例給司機或第三方造成損失,則必須賠償。
乘客方面也有權單方面終止運輸合同(拒絕、不乘車),如果司機違反應用程序預訂車輛的一些規定。
處罰標準如何?
根據2025年第282號法令關於治安秩序管理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的第8條第3款a點,侮辱他人人格、尊嚴但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或挑釁、戲弄、辱罵、誹謗他人名譽、人格等行為,將被處以300萬至4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受害者還可以要求違法者在私人住宅、工作場所、其他地點或大眾媒體上公開道歉。
同樣根據上述法令,故意毀壞或損壞他人個人、組織財產但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行為,將被處以300萬至500萬越南盾的罰款(第18條第2款a點)。
違法者還必須恢復財產原狀,除非財產無法恢復原狀。此外,損壞財產者必須根據《民法典》進行賠償。
因此,如果司機被乘客侮辱或砸車,可以向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或公安派出所所長等提交申請(附事件錄像),建議對乘客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