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因殺人罪和擾亂公共秩序罪被判入獄。

近日,峴港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杜仲立(44歲)、鄧文俊(45歲)、馮進庭(41歲)和胡升雄(39歲,均居住在峴港市),法庭圍欄外是被告人的親屬。當押送囚犯的車輛停在法庭院子時,他們揮手並輕聲呼喚名字。在審判室內,除了被告人外,在相關權利和義務人席位上的是立先生一夥的酒友。

峴港市人民檢察院代表宣讀的起訴書如同“電影片段”重現了2023年底那場決定命運的飲酒聚會。

那天,立先生和俊先生與一群朋友來到“故鄉河”酒館,並請店主聯繫服務員倒啤酒,商定價格為每人30萬越南盾。店主已聯繫阮氏紅雲女士及其女性團隊到“故鄉河”酒館為立先生的桌子服務。

飲酒持續到深夜才結束。結賬時,立先生一夥中的一人不同意服務費價格,因此拒絕付款並對雲女士說出侮辱性言語:“來吃喝還要錢,現在每人給10萬越南盾要不要。不要就滾”。

這也成為混戰的導火索。

雲女士打電話給庭先生告知此事。庭先生正與雄先生坐著喝酒,聽聞後便攜帶凶器前往“故鄉河”酒館。此時,在“故鄉河”酒館,除了立先生的桌子外,還有另外兩桌客人。

到達後,庭先生持刀,雄先生持棍來到立先生的桌子,雙方發生衝突,言語爭執。立先生進入後廚拿了一把刀藏在身上以防身。雄先生出言威脅,用棍子敲打塑料椅並掀翻物品,導致員工和顧客驚慌逃跑……立先生一夥的人出來說話時被庭先生毆打、踢踹。

酒館員工已將庭先生、雄先生拉到外面。

然而雙方繼續混戰。俊先生拿起木椅用力扔向庭先生,目的是支援立先生。椅子擊中庭先生的左大腿,使其跪倒在地。見此情景,立先生衝上前,持刀連續多次砍向庭先生……

這也是俊先生“涉及”殺人罪指控作為共犯的情況。俊先生和立先生犯罪情節具有流氓性質……

立先生用刀砍向庭先生身體要害部位,造成14%的傷害。

而庭先生和雄先生使用刀和木棍破壞、打砸“故鄉河”酒館的桌椅;與立先生一夥爭吵、鬥毆,導致顧客和員工驚慌逃跑,影響了正常經營活動並擾亂秩序……

殺人者與擾亂秩序者

在發表公訴意見並提出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時,檢察院代表認定,因與服務員在付款問題上發生小矛盾,被告人庭先生和雄先生使用兇器威脅、擾亂秩序,影響了酒館的正常經營。

在鬥毆過程中,被告人俊先生使用木椅擊中庭先生的左大腿。隨後被告人立先生使用刀(作為危險兇器)砍向被告人庭先生身體要害部位。被告人庭先生未死亡是因為被及時送醫搶救。

各被告人均認識到使用危險兇器攻擊他人身體要害部位可能造成傷害、危及生命,但仍實施。被告人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他人生命權、健康權——這是法律保護的基本人權之一。在本案中,各被告人承擔簡單共犯責任,未具體商議、分工……

站在被告席前,被告人立先生低頭說:“與社會隔離的日子裡,被告人非常後悔自己的行為。被告人只希望早日回去照顧年幼的孩子”。立先生供述那天因飲酒,發生衝突時追趕毆打庭先生一夥,並未商議或指使誰用刀。

“被告人自己做的”——立先生說。同樣,被告人庭先生也說在監獄牆內的日子才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被告人的擾亂行為是錯誤的”——庭先生低頭承認。

而被告人俊先生表示被告人未直接造成被害人傷害,只是次要角色,僅實施了扔椅子的行為,因此希望法庭考慮最低刑罰。

審判委員會認定被告人立先生、俊先生的行為已構成殺人罪要素;庭先生、雄先生已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罪要素。審判委員會認為儘管被害人有一定過錯,然而,僅因生活中的小矛盾,有多種解決選擇,但被告人立先生、俊先生選擇了暴力方式解決。因此,足以認定具有流氓性質。

其中,被告人立先生具有危險行為,使用刀連續攻擊庭先生身體要害部位,表現出兇殘的流氓性。被告人是造成被害人傷害的主要對象。因此,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最高。而被告人俊先生被認定持椅子扔擊導致被害人庭先生摔倒,為被告人立先生實施行為創造條件,因此是協助立先生的共犯。

對於被告人庭先生、雄先生:使用刀、木棍鬥毆影響“故鄉河”酒館,擾亂治安秩序。被告人庭先生是主動邀約、發起者,因此作用更高。

法庭還評估對被害人造成14%的傷害,且犯罪後,各被告人已主動賠償大部分後果。各被告人系初犯,有良好品行。被告人立先生、俊先生獲得被害人請求減輕處罰……因此,法庭適用減輕情節並判處被告人立先生7年徒刑,被告人俊先生5年徒刑,均犯殺人罪。

被告人庭先生2年6個月,雄先生2年徒刑,均犯擾亂公共秩序罪。

因看錯人而毆打他人

庭先生逃跑並被送醫搶救後,在“醉酒”狀態下,立先生一夥來到段德勝先生(居住在峴港市)的酒桌,誤以為此人是庭先生一夥的。

俊先生拿起酒館的椅子舉起來恐嚇但未打。而立先生走到勝先生處,用刀背擊打此人四下。立先生一夥中的兩人也用椅子或手毆打,導致勝先生摔倒在地。

勝先生受傷被送往醫院搶救……

事發後,立先生、俊先生及一夥人已賠償庭先生4700萬越南盾,段德勝先生200萬越南盾。勝先生有請求不追究立先生一夥刑事責任的申請。調查機關已將毆打致勝先生受傷的案件材料移交當地公安機關按規定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