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酒桌到牢狱

4人因杀人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被判入狱。

近日,岘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杜仲立(44岁)、邓文俊(45岁)、冯进庭(41岁)和胡升雄(39岁,均居住在岘港市),法庭围栏外是被告人的亲属。当押送囚犯的车辆停在法庭院子时,他们挥手并轻声呼唤名字。在审判室内,除了被告人外,在相关权利和义务人席位上的是立先生一伙的酒友

岘港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宣读的起诉书如同“电影片段”重现了2023年底那场决定命运的饮酒聚会。

那天,立先生和俊先生与一群朋友来到“故乡河”酒馆,并请店主联系服务员倒啤酒,商定价格为每人30万越南盾。店主已联系阮氏红云女士及其女性团队到“故乡河”酒馆为立先生的桌子服务。

饮酒持续到深夜才结束。结账时,立先生一伙中的一人不同意服务费价格,因此拒绝付款并对云女士说出侮辱性言语:“来吃喝还要钱,现在每人给10万越南盾要不要。不要就滚”。

这也成为混战的导火索。

云女士打电话给庭先生告知此事。庭先生正与雄先生坐着喝酒,听闻后便携带凶器前往“故乡河”酒馆。此时,在“故乡河”酒馆,除了立先生的桌子外,还有另外两桌客人。

到达后,庭先生持刀,雄先生持棍来到立先生的桌子,双方发生冲突,言语争执。立先生进入后厨拿了一把刀藏在身上以防身。雄先生出言威胁,用棍子敲打塑料椅并掀翻物品,导致员工和顾客惊慌逃跑……立先生一伙的人出来说话时被庭先生殴打、踢踹。

酒馆员工已将庭先生、雄先生拉到外面。

然而双方继续混战。俊先生拿起木椅用力扔向庭先生,目的是支援立先生。椅子击中庭先生的左大腿,使其跪倒在地。见此情景,立先生冲上前,持刀连续多次砍向庭先生……

这也是俊先生“涉及”杀人罪指控作为共犯的情况。俊先生和立先生犯罪情节具有流氓性质……

立先生用刀砍向庭先生身体要害部位,造成14%的伤害。

而庭先生和雄先生使用刀和木棍破坏、打砸“故乡河”酒馆的桌椅;与立先生一伙争吵、斗殴,导致顾客和员工惊慌逃跑,影响了正常经营活动并扰乱秩序……

杀人者与扰乱秩序者

在发表公诉意见并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时,检察院代表认定,因与服务员在付款问题上发生小矛盾,被告人庭先生和雄先生使用凶器威胁、扰乱秩序,影响了酒馆的正常经营。

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俊先生使用木椅击中庭先生的左大腿。随后被告人立先生使用刀(作为危险凶器)砍向被告人庭先生身体要害部位。被告人庭先生未死亡是因为被及时送医抢救。

各被告人均认识到使用危险凶器攻击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可能造成伤害、危及生命,但仍实施。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这是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在本案中,各被告人承担简单共犯责任,未具体商议、分工……

站在被告席前,被告人立先生低头说:“与社会隔离的日子里,被告人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被告人只希望早日回去照顾年幼的孩子”。立先生供述那天因饮酒,发生冲突时追赶殴打庭先生一伙,并未商议或指使谁用刀。

“被告人自己做的”——立先生说。同样,被告人庭先生也说在监狱墙内的日子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告人的扰乱行为是错误的”——庭先生低头承认。

而被告人俊先生表示被告人未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只是次要角色,仅实施了扔椅子的行为,因此希望法庭考虑最低刑罚。

审判委员会认定被告人立先生、俊先生的行为已构成杀人罪要素;庭先生、雄先生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要素。审判委员会认为尽管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然而,仅因生活中的小矛盾,有多种解决选择,但被告人立先生、俊先生选择了暴力方式解决。因此,足以认定具有流氓性质。

其中,被告人立先生具有危险行为,使用刀连续攻击庭先生身体要害部位,表现出凶残的流氓性。被告人是造成被害人伤害的主要对象。因此,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最高。而被告人俊先生被认定持椅子扔击导致被害人庭先生摔倒,为被告人立先生实施行为创造条件,因此是协助立先生的共犯。

对于被告人庭先生、雄先生:使用刀、木棍斗殴影响“故乡河”酒馆,扰乱治安秩序。被告人庭先生是主动邀约、发起者,因此作用更高。

法庭还评估对被害人造成14%的伤害,且犯罪后,各被告人已主动赔偿大部分后果。各被告人系初犯,有良好品行。被告人立先生、俊先生获得被害人请求减轻处罚……因此,法庭适用减轻情节并判处被告人立先生7年徒刑,被告人俊先生5年徒刑,均犯杀人罪。

被告人庭先生2年6个月,雄先生2年徒刑,均犯扰乱公共秩序罪。

因看错人而殴打他人

庭先生逃跑并被送医抢救后,在“醉酒”状态下,立先生一伙来到段德胜先生(居住在岘港市)的酒桌,误以为此人是庭先生一伙的。

俊先生拿起酒馆的椅子举起来恐吓但未打。而立先生走到胜先生处,用刀背击打此人四下。立先生一伙中的两人也用椅子或手殴打,导致胜先生摔倒在地。

胜先生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事发后,立先生、俊先生及一伙人已赔偿庭先生4700万越南盾,段德胜先生200万越南盾。胜先生有请求不追究立先生一伙刑事责任的申请。调查机关已将殴打致胜先生受伤的案件材料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编译:Jon;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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