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發展的洪流中,有些時刻,黨的一項重大主張要深入生活,不能僅僅停留在指導層面,而需要得到足夠強大、足夠清晰、足夠可行的制度設計來助力。對於今天的文化領域,我們正站在這樣的時刻。

政治局關於發展越南文化的第80-NQ/TW號決議提出了一個全新的願景:文化不僅是社會的精神基礎,不僅是民族的靈魂,還必須成為新時代國家發展的內生資源、動力和調節系統。

但要讓這一思想真正轉化為行動、資源、工程和具體政策,深入到每個地方、每個機構、每個文化工作者,就需要國會的一項決議來及時、同步地進行制度化,並具有高度的執行力。

換句話說,這不僅是立法程序的要求,更是發展實踐的要求。

因為多年來,我們經常談論文化的作用,但進入具體機制時,這一領域仍然常常遇到困難:缺乏建設機構的土地,缺乏投資資源,難以吸引私營部門參與,對文化產業的優惠政策不夠有力,缺乏靈活的藝術創作財務機制,特別是文化體育工作者的生活仍有許多不利之處,與他們默默無聞但對社會非常重要的貢獻不相稱。

因此,國會此時的一項決議將具有鋪路的意義,解決那些如果僅依賴各專門法律中的零散規定則難以形成足夠大變革的瓶頸問題。

首先重要的是,該決議必須確立一種新的發展思維:投資文化就是投資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投資民族的未來。

一旦這樣確定,就不能讓文化繼續處於“被談論得多但投資得少”、“精神上被推崇但資源上未得到保障”的狀態。

要發展文化,必須有文化的空間。要有文化的空間,必須有土地、有規劃、有基礎設施。

因此,國會決議中一個非常需要關注的內容是,提議允許各地在安排文化體育機構用地、文化創意產業集群和園區方面擁有更多自主權;同時允許補充中期投資項目,調整土地使用計劃,對需要立即實施的文化體育項目實行簡化程序。

這將是非常正確的一步,因為在現實中,許多文化體育項目無法實施僅僅是因為規劃受阻、缺乏土地儲備,或在行政程序中等待過久。如果不從根源上解決這一問題,所有發展文化的渴望仍將只停留在紙上。

但僅有土地還不夠。如果僅依賴國家預算,文化無法可持續發展。

在新背景下,非常需要的是疏通社會資源,吸引企業、投資者、創意主體共同參與文化生態系統。為此,必須有足夠吸引力的優惠政策。

國會的這次決議需要準確切入這一瓶頸,制定針對文化產業、娛樂業投資項目、文化創意產業集群和園區的稅收減免政策;支持獲取土地、場地和財務機制;降低多種文化、藝術、電影、體育商品和服務的增值稅;允許對文化體育活動的贊助款在企業確定應稅收入時作為可扣除支出。

這不僅是技術上的優惠,更是強有力的政策信號:國家並非置身於文化市場之外,而是主動營造環境,使文化能夠成為一個有前景、有吸引力、能夠創造附加價值併為經濟做出貢獻的投資領域。

另一個同樣重要的支柱是人。任何關於文化發展的決議,如果不能正確解決人的問題,遲早都難以深入生活。

我們談到文化,就是談到藝術家、藝人、教練、運動員、文化藝術院校的講師、機構管理幹部,那些默默工作但為社會保存和創造精神價值的人們。

決議需要制定優先發展高素質人力資源的政策,靈活吸引國內外專家、藝術家、教練的機制,以及提議對公立表演藝術家的職業津貼、培訓和表演補貼……這些都是非常必要且非常人道的步驟。

因此,此時非常需要國會的一項決議。一項及時、恰當、重點突出的決議不僅將解決現有的障礙。

更重要的是,它將為越南文化開闢一個新的發展前景——在這裡,文化不僅在言論上,而且在制度、資源和行動上,與經濟、政治、社會平起平坐。而這正是國家新發展階段非常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