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忘記了人

金甌省一位校長親手為偏遠地區學校製作書架和桌椅,卻因使用虛假髮票結算1070萬越南盾,被判處7年徒刑。

義安省一位農民飼養了13只白鷳,以每隻50萬越南盾的價格出售,被判處6年徒刑。

而在永隆省,一名女學生被車撞死,縣公安部門決定不予起訴,家屬三次申訴均被駁回,直到絕望的父親自殺,媒體和輿論發聲,上級才介入調查。

四個故事,同一病症的兩個相反方向。一邊是過度運用法律。

另一邊是對生命的漠視。但兩者都源於一些基層司法機關按程序慣性運作,而非遵循法律以人為本的精神。

我理解法律需要嚴明,任何人都不得置身規定之外。女校長錯在建立兩套賬本。男校長錯在使用虛假髮票。

農民錯在飼養屬於IB類動物而未登記。但在“錯”與“罪”之間有一段距離,執掌正義天平者應以情理衡量,而非機械地適用法律。

孟德斯鳩——18世紀法國偉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家——在《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刑罰必須與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相稱。

他認為,當刑罰過度時,它不再起威懾作用,反而開始破壞。破壞信任。破壞行動意志。破壞法律賴以建立的道德基礎本身。

但孟德斯鳩也警告相反的方向,即當犯罪不受懲罰時,社會秩序以另一種更痛苦的方式崩潰,因為受害者既失去信任也失去生活意義。

永隆省的案件就是相反方向的明證。當法律無法保護自己早逝的孩子時,父親以自己的方式尋求正義。

問題不在於個別案件,而在於制度視野。教師接受培訓是為了教書,而不是成為公共財政專家。養雞的農民沒有能力跟蹤每份瀕危動物分類通知。

當國家賦予他們管理責任或制定規定時,需要為執行系統裝備、補充法律知識。

行政處理、紀律處分、強制賠償……所有這些工具法律都已具備,不一定非要把刑事手段作為首選。

相反,當有明顯犯罪跡象如永隆省案件時,縣級司法機關卻選擇沉默。這種沉默有其原因。可能是顧忌,可能是草率,可能是地方壓力……

但無論什麼原因,它反映了一個令人擔憂的現實:在基層,司法權力正在被使用,但缺乏真正有效的監督機制。

法律誕生是為了保護人。這句話不是口號。這是基本原則,也是檢驗所有司法決策的尺度。保護人意味著不把犯程序錯誤的教師變成罪犯。

但保護人也意味著不讓一名女學生冤死而肇事者被放過。這種精神必須貫穿從地方到中央,從調查到審判,不能只在媒體、輿論發聲時才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