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31日下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第二分院,位於平陽省)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黎清心(40歲),越南平陽資源房地產公司董事,因“偽造機關、組織印章、文件”罪,有期徒刑3年6個月。
被告人黎清心偽造了其擔任董事的公司印章,並偽造了公司總會計師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名,以提取資金。
根據起訴書,越南平陽資源房地產公司主要在房地產中介領域運營,總部位於平陽省以安坊,現為胡志明市以安坊。
公司在守德市和富坊(現為胡志明市平陽坊)設有分支機構。
自2018年8月起,越南平陽資源房地產公司從有限責任公司模式轉變為股份公司,其中黎清心擔任公司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顯示,越南平陽資源公司註冊資本為400億越南盾。其中,黎清心出資35%(相當於140億越南盾),公司董事會主席謝文良出資45%(相當於180億越南盾),另一名股東出資20%(相當於80億越南盾)。
然而實際上,股東們並未向公司注資。只有公司董事會主席謝文良投資了約30億越南盾,用於支付公司初始運營費用,如租賃場地、支付員工工資等。之後,公司的所有運營活動由謝文良交給黎清心管理和執行。
調查結果顯示,儘管公司章程規定只有一枚印章,但黎清心擅自刻制了公司的另一枚印章,未通知公司主席,也未向商業登記機關辦理通知手續。
到2020年4月,謝文良發現公司有第二枚印章,並懷疑黎清心管理公司的財務收支活動不明確,造成損失,因此謝文良保管並管理了兩枚印章。
黎清心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印章丟失的申請,然後請一名身份不明的人偽造了公司的另一枚印章。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黎清心使用偽造的印章蓋在支票和付款委託書上,同時偽造總會計師的簽名,從公司在一家銀行開設的賬戶中提取資金。黎清心從越南平陽資源房地產公司賬戶中提取現金或轉賬的總金額超過10億越南盾。
發現黎清心的提款行為後,越南平陽資源公司主席向調查機關舉報了公司董事。在調查和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黎清心承認了偽造公司印章和文件的行為。
黎清心供述,從公司賬戶提取和轉賬的資金用於支付員工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和支付場地租金,以及轉給一些購買土地的客戶。
根據加重和減輕情節,法院判處黎清心上述3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在審判前,被告人處於保釋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