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31日,峴港市人民法院審理並判處被告黎英俊(48歲,建築師)有期徒刑13年6個月;武登科(45歲,建築師)有期徒刑12年6個月,罪名均為詐騙侵佔財產。
根據起訴書,英俊和科是朋友,同為建築師,在胡志明市生活和工作。
2020年,英俊曾為梅文慧先生的一些工程和項目進行建築設計,因此相識。
慧先生是位於二征夫人路、海州坊(峴港)面積1454平方米地塊的所有者。2021年,慧先生向峴港市人民委員會提交文件,申請批准在該地塊投資公寓項目的原則。
由於涉及企業股份化過程中土地來源的法律障礙,峴港市人民委員會已發函徵求交通運輸部的意見,但尚未得到回覆。
慧先生申請批准投資公寓項目原則的提議尚未得到解決。
慧先生向英俊提及申請批准在二征夫人路地塊投資公寓項目原則的手續,但因存在障礙,市政府尚未解決。
儘管只是建築師,沒有條件和能力處理批准投資項目原則的手續,但英俊仍與科商定,告訴慧先生他們有能力辦理,以獲取其信任,騙取錢財並侵佔。
英俊與慧先生簽訂了諮詢服務合同。英俊提出合同總價為45億越南盾,慧先生需預付30億越南盾,餘款在獲得批准投資原則決定後支付。
相信英俊的承諾和保證將獲得批准投資原則決定,慧先生已轉賬30億越南盾。
收到款項後,科向峴港市計劃投資廳提交文件,申請批准在二征夫人路75-77號地塊投資環球順福公寓項目的手續。
經審查,峴港市計劃投資廳已退回文件。

儘管文件已被退回,且明知無法獲得批准投資項目原則的手續,但為了讓慧先生信任,科使用Photoshop軟件剪切拼接,偽造了包括峴港市人民委員會公函、交通運輸部公函、峴港市計劃投資廳公函在內的假文件。
科將這些文件發送給英俊,由其轉交給慧先生,使受害者相信即將獲得批准投資項目原則的決定。
儘管根據最初協議,英俊只從慧先生處預收30億越南盾,餘款在獲得批准投資原則決定後支付,但英俊編造理由,稱需支付給專家辦理簽字手續,要求受害者額外支付3億越南盾。
英俊已從慧先生處收取33億越南盾,其中14億越南盾用於個人目的,19億越南盾交給科。
英俊多次向慧先生承諾和保證將獲得批准投資項目原則的決定,但未兌現。
慧先生產生懷疑,自行調查後發現英俊發送給他的文件均為偽造,於是向公安機關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