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武大勝剛剛簽署了第37號決定,日期為3月31日,規定了在城市改造和美化項目實施過程中,被收回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可以購買、租賃或租賃購買社會住房的標準。該決定自2026年4月10日起生效。

規定確定了兩種情況,可以在項目中購買、租賃或租賃購買社會住房,無需抽籤且無需滿足常規條件。

第一組是符合安置條件但無購買安置房需求的被收回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者。

第二組是不符合安置條件但住房困難的被收回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者。

這些情況同時必須獲得項目所在地鄉級人民委員會的書面確認,且從未在該市範圍內的項目中購買或租賃購買過社會住房。

關於具體條件,被考慮者必須屬於以下情況之一:在拆遷地址處被收回全部居住土地面積;或被收回部分面積,但剩餘面積小於當地允許分割的最小面積,同時在收回土地所在的鄉級區域內沒有其他住房或居住用地。

如果未被收回全部面積,剩餘部分仍符合存在條件但未被安排安置,只要滿足家庭規模條件,仍可被考慮。具體來說,家庭有7名或以上成員,或在拆遷地址處同一塊土地上居住有兩對或以上夫妻,且人均住房面積小於或等於政府規定標準。

河內公佈無需抽籤即可購買社會住房的兩種情況

根據現行規定,在河內購買社會住房的人必須屬於受支持群體,並同時滿足住房和收入的基本條件。具體來說,購買者必須在項目所在地沒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平均面積低於最低標準;從未購買、租賃購買或享受過住房支持政策。

同時,許多群體必須滿足收入條件,常見的是單身者每月不超過約2000萬越南盾,或家庭每月不超過約4000萬越南盾,視情況而定。此外,購買者必須屬於享受政策的群體,如城市低收入者、工人、有功人員,或未被安排住房的被收回土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