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武大胜刚刚签署了第37号决定,日期为3月31日,规定了在城市改造和美化项目实施过程中,被收回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可以购买、租赁或租赁购买社会住房的标准。该决定自2026年4月10日起生效。
规定确定了两种情况,可以在项目中购买、租赁或租赁购买社会住房,无需抽签且无需满足常规条件。
第一组是符合安置条件但无购买安置房需求的被收回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者。
第二组是不符合安置条件但住房困难的被收回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者。
这些情况同时必须获得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委员会的书面确认,且从未在该市范围内的项目中购买或租赁购买过社会住房。
关于具体条件,被考虑者必须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在拆迁地址处被收回全部居住土地面积;或被收回部分面积,但剩余面积小于当地允许分割的最小面积,同时在收回土地所在的乡级区域内没有其他住房或居住用地。
如果未被收回全部面积,剩余部分仍符合存在条件但未被安排安置,只要满足家庭规模条件,仍可被考虑。具体来说,家庭有7名或以上成员,或在拆迁地址处同一块土地上居住有两对或以上夫妻,且人均住房面积小于或等于政府规定标准。

根据现行规定,在河内购买社会住房的人必须属于受支持群体,并同时满足住房和收入的基本条件。具体来说,购买者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平均面积低于最低标准;从未购买、租赁购买或享受过住房支持政策。
同时,许多群体必须满足收入条件,常见的是单身者每月不超过约2000万越南盾,或家庭每月不超过约4000万越南盾,视情况而定。此外,购买者必须属于享受政策的群体,如城市低收入者、工人、有功人员,或未被安排住房的被收回土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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