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內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武大勝剛剛簽署了第37號決定,頒佈了關於在城市改造和美化項目實施過程中,被收回房屋和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具體情況下購買、租賃或租購社會住房的標準規定。
哪些情況購買社會住房無需抽籤?
根據該決定,有兩類人群在河內項目購買、租賃或租購社會住房時,無需進行抽籤,同時無需滿足現行規定的住房、對象和收入條件。
具體來說,第一類是為城市改造和美化項目服務而被收回房屋或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符合重新安置條件但無購買安置房需求。
第二類是為項目實施而被收回土地但不符合重新安置條件且面臨住房困難的情況。
購買、租賃社會住房需滿足哪些標準?
對於獲准購買、租賃或租購社會住房的情況,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標準:有項目所在地鄉級人民委員會出具的確認文件,證明對象正確且有選擇購買、租賃或租購形式的需求。
同時,此前未在首都地區的社會住房投資建設項目中購買或租購過社會住房。
此外,河內還規定,獲准購買或租購社會住房的情況必須屬於以下三類之一。
第一,被收回全部住宅用地面積(或剩餘部分不符合分割條件),且在鄉級行政區域內無其他房屋或土地。
第二,未被收回全部土地面積,剩餘部分符合存在條件但不屬於重新安置範圍。同時,人口眾多(超過7人)或多個家庭共同居住在一塊土地上,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規定標準。
第三,未居住在拆遷地址,在同一鄉級行政區域內有其他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仍低於或等於規定標準的情況。
河內市人民委員會責成建設廳牽頭審查首都社會住房存量,並在收到鄉級人民委員會提議後,按規定向相關對象介紹住房。
同時,接收社會住房建設項目投資方的對象名單進行核查,以排除根據本規定多次獲得社會住房購買、租賃或租購支持的情況。
該決定自2026年4月10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