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首都法》修訂草案,授予河內政府85項法律中未有的新權力

4月8日下午,司法部部長黃青松受總理委託,向國會提交了關於《首都法》(修訂)項目的呈文。

許多機制不再具有特殊性、優越性以促進首都發展

關於修訂法律的實際基礎,黃青松先生表示,目前2024年《首都法》中的許多機制和政策已在專業法律、各地方的特殊決議中被參考和繼承,不再具有促進首都發展的特殊性和優越性。

過去一段時間河內首都城市管理和發展的實踐表明,仍存在長期未得到解決的重大限制、薄弱環節和瓶頸,如交通擁堵、局部內澇和環境汙染等問題。

同時,城市安全保障方面的限制,特別是防火、滅火;自然災害和氣候變化的影響;規劃方面的限制和資源浪費;土地、建設方面的違法行為;體制方面的“瓶頸”,特別是在投資、財政預算、土地和公私合作領域,限制了為首都發展調動資源的能力。

黃青松先生還指出,在當前世界和地區局勢複雜多變、難以預測、難以判斷,影響國家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背景下,以及科學技術、新經濟模式的快速發展,無法在法律中立即預見所有需要規定的內容以服務於首都發展。

因此,需要革新《首都法》的立法思路,使首都不僅要“執行政策”,還必須被賦予更高層次的“設計政策”角色,以滿足新時代首都發展的目標、要求和期望。

“不僅要向首都下放具體內容的權力,還必須授權首都根據特殊機制頒佈規範性法律文件,使首都真正達到洲際和國際水平,引領和輻射首都地區乃至全國的發展”,黃青松先生強調。

全面、最大限度地向河內市政府授權

司法部部長表示,《首都法》(修訂)草案包括9章、36條(比現行《首都法》減少18條)。

本著新的精神和方式,法律草案修訂了《首都法》中的大部分規定:一般規定、政府組織、公務員制度的規定;首都的規劃、建設和秩序、安全;文化社會發展;科學技術發展、創新和數字化轉型;首都發展資源等。

其中,法律草案補充了向首都政府授權的原則規定,旨在將大力向河內市授權、分權的主張制度化。

補充關於河內市政府制定、頒佈規範性法律文件權限的規定。

規定關於機制、政策試點的內容,旨在為試驗新的管理和發展模式、解決方案確立法律框架。

另一方面,補充關於首都優秀公民的規定,並授權河內市人民議會規定授予、收回該稱號的條件和程序。

補充關於為執行根據政治局、書記處、政府黨委、河內市黨委執行委員會指示需要立即實施的項目而收回土地的規定。

同時規定關於自由經濟區、自由貿易區和新經濟類型的發展。補充關於市政府問責的規定。補充關於違規處理、免責、豁免法律責任的機制,以處理法律實施組織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同時確立對負責人、公務員、職員以及參與制定、頒佈、執行法律及相關文件的個人,在非謀私利、已完全遵守規定程序但損害仍發生的情況下,予以免責、豁免法律責任的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草案的制定方向是大力向市政府授權,不詳細規定程序和手續。因此,法律草案中的規定不直接規定行政手續。

據此,法律草案規定了全面、最大限度地向河內市政府授權,旨在提高河內市政府的主動性、創造性、自主性和責任感。

“據統計,共有192項權限授予河內市政府,其中50項權限繼承自《首都法》和第258號決議,57項權限來自上級國家機關的規定,85項新權限是現行法律中未規定的”,黃青松先生分析道。

提交國會審議協調機制、特殊政策以提高預防和解決國際投資爭端效率

隨後,司法部部長黃青松提交了關於協調機制、特殊政策以提高預防和解決國際投資爭端效率的國會決議草案。

談到決議的必要性,黃青松先生表示,過去一段時間,國際投資爭端的解決得到了黨、政府領導的密切關注、領導和指導,各部委、地方相對有效的協調參與,並初步取得了積極成果。

然而,新發生的國際投資爭端繼續增加,爭端價值越來越大,如果相關機構之間缺乏有效協調,以及需要投入大量資源(法律費用、人力資源等)來解決國際投資爭端,則潛藏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聲譽和投資環境損害的風險。

儘管越南已有解決國際投資爭端的協調規定(2020年第14號決定),但體制、法律框架和實踐實施仍存在許多不足。

因此,頒佈國會決議,規定協調機制、特殊政策以提高預防和解決國際投資爭端效率,是非常必要且符合國會權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