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首都法》修订草案,授予河内政府85项法律中未有的新权力

提交《首都法》修订草案,授予河内政府85项法律中未有的新权力

4月8日下午,司法部部长黄青松受总理委托,向国会提交了关于《首都法》(修订)项目的呈文。

许多机制不再具有特殊性、优越性以促进首都发展

关于修订法律的实际基础,黄青松先生表示,目前2024年《首都法》中的许多机制和政策已在专业法律、各地方的特殊决议中被参考和继承,不再具有促进首都发展的特殊性和优越性。

过去一段时间河内首都城市管理和发展的实践表明,仍存在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重大限制、薄弱环节和瓶颈,如交通拥堵、局部内涝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同时,城市安全保障方面的限制,特别是防火、灭火;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规划方面的限制和资源浪费;土地、建设方面的违法行为;体制方面的“瓶颈”,特别是在投资、财政预算、土地和公私合作领域,限制了为首都发展调动资源的能力。

黄青松先生还指出,在当前世界和地区局势复杂多变、难以预测、难以判断,影响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以及科学技术、新经济模式的快速发展,无法在法律中立即预见所有需要规定的内容以服务于首都发展。

因此,需要革新《首都法》的立法思路,使首都不仅要“执行政策”,还必须被赋予更高层次的“设计政策”角色,以满足新时代首都发展的目标、要求和期望。

“不仅要向首都下放具体内容的权力,还必须授权首都根据特殊机制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使首都真正达到洲际和国际水平,引领和辐射首都地区乃至全国的发展”,黄青松先生强调。

全面、最大限度地向河内市政府授权

司法部部长表示,《首都法》(修订)草案包括9章、36条(比现行《首都法》减少18条)。

本着新的精神和方式,法律草案修订了《首都法》中的大部分规定:一般规定、政府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规定;首都的规划、建设和秩序、安全;文化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发展、创新和数字化转型;首都发展资源等。

其中,法律草案补充了向首都政府授权的原则规定,旨在将大力向河内市授权、分权的主张制度化。

补充关于河内市政府制定、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权限的规定。

规定关于机制、政策试点的内容,旨在为试验新的管理和发展模式、解决方案确立法律框架。

另一方面,补充关于首都优秀公民的规定,并授权河内市人民议会规定授予、收回该称号的条件和程序。

补充关于为执行根据政治局、书记处、政府党委、河内市党委执行委员会指示需要立即实施的项目而收回土地的规定。

同时规定关于自由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和新经济类型的发展。补充关于市政府问责的规定。补充关于违规处理、免责、豁免法律责任的机制,以处理法律实施组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同时确立对负责人、公务员、职员以及参与制定、颁布、执行法律及相关文件的个人,在非谋私利、已完全遵守规定程序但损害仍发生的情况下,予以免责、豁免法律责任的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草案的制定方向是大力向市政府授权,不详细规定程序和手续。因此,法律草案中的规定不直接规定行政手续。

据此,法律草案规定了全面、最大限度地向河内市政府授权,旨在提高河内市政府的主动性、创造性、自主性和责任感。

“据统计,共有192项权限授予河内市政府,其中50项权限继承自《首都法》和第258号决议,57项权限来自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85项新权限是现行法律中未规定的”,黄青松先生分析道。

提交国会审议协调机制、特殊政策以提高预防和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效率

随后,司法部部长黄青松提交了关于协调机制、特殊政策以提高预防和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效率的国会决议草案。

谈到决议的必要性,黄青松先生表示,过去一段时间,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得到了党、政府领导的密切关注、领导和指导,各部委、地方相对有效的协调参与,并初步取得了积极成果。

然而,新发生的国际投资争端继续增加,争端价值越来越大,如果相关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协调,以及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法律费用、人力资源等)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则潜藏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声誉和投资环境损害的风险。

尽管越南已有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协调规定(2020年第14号决定),但体制、法律框架和实践实施仍存在许多不足。

因此,颁布国会决议,规定协调机制、特殊政策以提高预防和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效率,是非常必要且符合国会权限的。

(编译:张悦 越南网;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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