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9日上午,國會分組討論了《公證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案。
提議取消民眾辦理公證時需與公證員合影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政府提議修改現行《公證法》第50條,取消關於在公證員見證下拍攝交易參與人簽署公證文件照片的規定。
該條第4款也修改為,當公證申請人要求時,按指印應與簽字同時進行。
根據呈文,這一修改符合當前新的背景和條件,電子身份識別和生物識別技術已廣泛部署。從而有助於簡化公證手續,為公證申請人創造更便利的條件。
政府表示,人口、戶籍等數據庫已由數據主管機構根據第66.7/2025號決議的要求公佈,該決議規定了基於數據的行政手續削減和簡化。
因此,在處理公證申請時,公證員配備有生物識別技術個人驗證設備、專用掃描儀或使用VNeID應用程序來驗證公證申請人,防止偽造。

建議慎重考慮和重新評估
在分組討論中,陳紅原代表(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副主任)認為,關於在公證員在場時拍攝交易參與人公證文件照片手續的規定是2024年《公證法》新增的內容。
這一補充體現了希望通過拍照手續確保公證的公開透明,保障公證程序和手續的嚴格管控。
她指出,這一規定僅實施了一年,因此如果要取消,需要進行總結和評估。據此,起草主管機構提議取消這一手續的原因之一是為了簡化行政手續。然而,這一活動完全不會給辦理公證的民眾帶來困難,也不會增加額外手續。
因此,在當前階段,為了限制公證後產生的糾紛,維持拍照手續是必要的。
黃氏秋妝代表(義安省)認為,從國家管理角度看,拍照規定非常好,能限制許多問題的發生。
她分享說,檢查時發現“很健康”,有照片就妥了,無需檢查公證處外的公證故事。但從法律科學思維角度,妝代表認為有兩個問題需要研究。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已記錄在文件中並經合法公證、認證的情節和事實是無需證明的情節和事實。
換句話說,公證、認證文件是當然被認可的文件,無需證明民眾辦理公證的時間點公證文件才被認可。因此,要求公證拍照將與這一規定相矛盾。
第二,某些情況下不允許拍照,如辦理公證的人是囚犯、被臨時拘留者。
這將在實踐中造成不公平,因為某些交易必須拍照、存檔,而某些情況下又不能這樣做。
因此,她建議應對上述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和重新評估,以確保實用性,同時不與其他法律規定相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阮文廣認為,修改2024年《公證法》時提出拍照問題是為了確保公證過程的透明度、防偽性和準確性。
從法院解決糾紛的實踐出發,阮文廣表示,有些公證合同無效,因為公證員也無法知道辦理公證的人是誰。
“拍照操作非常簡單,不會給民眾帶來任何麻煩,卻能確保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辦理公證者的責任,同時確定公證員的責任。
我們還沒有總結、重新評估,就急於修改”,他說。
黃明孝代表(義安省)提出需要繼續仔細審查,以決定是否應該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