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9日上午,国会分组讨论了《公证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法案。
提议取消民众办理公证时需与公证员合影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政府提议修改现行《公证法》第50条,取消关于在公证员见证下拍摄交易参与人签署公证文件照片的规定。
该条第4款也修改为,当公证申请人要求时,按指印应与签字同时进行。
根据呈文,这一修改符合当前新的背景和条件,电子身份识别和生物识别技术已广泛部署。从而有助于简化公证手续,为公证申请人创造更便利的条件。
政府表示,人口、户籍等数据库已由数据主管机构根据第66.7/2025号决议的要求公布,该决议规定了基于数据的行政手续削减和简化。
因此,在处理公证申请时,公证员配备有生物识别技术个人验证设备、专用扫描仪或使用VNeID应用程序来验证公证申请人,防止伪造。

建议慎重考虑和重新评估
在分组讨论中,陈红原代表(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副主任)认为,关于在公证员在场时拍摄交易参与人公证文件照片手续的规定是2024年《公证法》新增的内容。
这一补充体现了希望通过拍照手续确保公证的公开透明,保障公证程序和手续的严格管控。
她指出,这一规定仅实施了一年,因此如果要取消,需要进行总结和评估。据此,起草主管机构提议取消这一手续的原因之一是为了简化行政手续。然而,这一活动完全不会给办理公证的民众带来困难,也不会增加额外手续。
因此,在当前阶段,为了限制公证后产生的纠纷,维持拍照手续是必要的。
黄氏秋妆代表(义安省)认为,从国家管理角度看,拍照规定非常好,能限制许多问题的发生。
她分享说,检查时发现“很健康”,有照片就妥了,无需检查公证处外的公证故事。但从法律科学思维角度,妆代表认为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记录在文件中并经合法公证、认证的情节和事实是无需证明的情节和事实。
换句话说,公证、认证文件是当然被认可的文件,无需证明民众办理公证的时间点公证文件才被认可。因此,要求公证拍照将与这一规定相矛盾。
第二,某些情况下不允许拍照,如办理公证的人是囚犯、被临时拘留者。
这将在实践中造成不公平,因为某些交易必须拍照、存档,而某些情况下又不能这样做。
因此,她建议应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重新评估,以确保实用性,同时不与其他法律规定相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阮文广认为,修改2024年《公证法》时提出拍照问题是为了确保公证过程的透明度、防伪性和准确性。
从法院解决纠纷的实践出发,阮文广表示,有些公证合同无效,因为公证员也无法知道办理公证的人是谁。
“拍照操作非常简单,不会给民众带来任何麻烦,却能确保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办理公证者的责任,同时确定公证员的责任。
我们还没有总结、重新评估,就急于修改”,他说。
黄明孝代表(义安省)提出需要继续仔细审查,以决定是否应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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