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國會論壇上,關於房地產交易相關合同是否必須公證的討論文章《國會代表提議取消房地產交易強制公證規定》引起了許多讀者的關注。
強制公證以保護弱勢群體
在4月11日國會關於《公證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的討論會上,有國會代表認為,涉及房地產的合同公證應靈活處理,可以鼓勵或不鼓勵,或讓交易者自願進行,而不應強制所有都必須公證。
許多讀者認為不應取消房地產相關交易的強制公證。
讀者Sỹ Hoàng認為,房地產(房屋、土地等)是價值較大的財產,屬於必須登記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財產類型。
“如果不公證,我擔心民眾會對財產的法律性質非常模糊(容易被騙)。甚至已經‘看到’紅皮書、粉皮書後,仍可能被假書、假文件、假人所騙”,這位讀者提出意見。
同意此觀點,讀者Minh Nhân指出:“對於房地產這樣的大額交易,應該需要公證。如果取消公證,弱勢群體將容易被不法分子詐騙”。
讀者認為,民眾無法知道想購買的房地產是否正在被抵押、查封或阻止。因此,必須對交易合同進行公證,以審查法律方面,保護那些不太瞭解的人。
“目前土地、房地產的買賣主要依賴於買賣雙方的誠信。如果其中一方反悔,另一方將遭受損失。需要一箇中介機構來強制雙方必須誠信,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地址為tran****@gmail.com的讀者提議。
讀者Lê Đức Lợi則確認:“房地產交易必須公證是原則,這個問題是合理的”。
需要簡化手續,方便民眾
在議會上,國會代表建議《公證法》修訂補充草案起草委員會重新研究此內容,以便民眾可以根據情況、需求選擇,而不強制所有房地產合同都必須公證。
地址為pnth****@gmail.com的讀者同意:“我認為應該讓民眾可以根據情況、需求選擇,不強制房地產合同必須公證”。
“如果取消公證,需要讓民眾能夠輕鬆獲取房地產法律狀況的信息”,地址為dobi****@gmail.com的讀者寫道。
讀者Như Ý提議,如果想取消公證,應先試點再應用。
同時,暱稱為Rogertran 168的讀者認為,在當前數字化現狀下,公證是不必要的。
也有讀者曾遇到公證房屋、土地買賣定金合同後,買方放棄定金但不願取消定金合同的情況,導致賣方在想要出售房地產時遇到困難。因此,許多意見建議應朝著方便、簡化的方向修改《公證法》,以便民眾易於執行。
一位讀者指出實際情況,每次需要貸款時,必須到一站式部門或土地登記辦公室、抵押登記和解除抵押登記,相當耗時。
地址為trin****@gmail.com的讀者獻策:“所有交易只需在文件上簽名,如果需要可以錄像/錄音/必要時有證人,然後在身份認證賬戶上確認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