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剛剛對首都法修訂草案進行了解釋,並採納了國會代表的意見,該草案預計將於下週審議通過。法案的新點之一是規定河內市的行政單位包括鄉、坊和特殊行政經濟單位。
特殊行政經濟單位屬於河內市,由國會決定設立,以根據首都總體規劃發揮功能城市的作用。該城市按照特定模式組織,適用優越的機制和政策,實施地方治理、吸引投資、提升首都競爭力的新政策。
在國會討論中,一些代表要求進一步澄清特殊行政經濟單位規定的必要性,一些意見擔心這一規定可能導致對根據憲法設立省級以下行政單位的權限理解不一致。

對此內容進行解釋時,司法部認為特殊行政經濟單位的規定旨在制度化中央第02號決議的導向,確認河內將採用這種治理模式。屆時法律將建立法律框架,以確認特殊行政經濟單位在首都組織結構中的法律地位。設立、確定範圍邊界、組織機構和政策仍屬於國會的權限,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程序執行。
這一規定旨在具體化首都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同時為組織發展空間、城市治理和試驗適合河內在新階段快速、可持續發展需求的新管理模式提供法律基礎。
起草機構也認識到,在河內市增加“特殊行政經濟單位”類型是新的內容,源於革新發展空間組織和首都治理思維的要求。
這一規定旨在為形成具有功能城市作用、增長極和城市發展新動力的區域提供法律基礎,根據首都總體規劃。這一模式允許適用靈活、優越的管理和運行機制和政策,超越普通行政單位模式,從而吸引資源,促進創新、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發展。
確定特殊行政經濟單位是市級以下行政單位,不是國家行政系統中的獨立行政單位。這樣的規定符合憲法,保持國家統一管理的原則,同時為河內市主動組織適合首都發展特點的管理模式提供製度空間。
根據2025年地方政府組織法,特殊行政經濟單位由國會決定設立。這是具有戰略地位的地區,按照特定模式組織,適用優越的優惠機制和政策,實施地方治理、吸引投資、提升國家競爭力的新政策,以促進地方、區域和全國的社會經濟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