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起訴書,野村和也與永田雄二郎(均為日本國籍)於2023年11月5日前往越南旅遊,並在胡志明市第七郡新豐坊日出城市中央公寓(現為胡志明市新豐坊)租住一套公寓。
2024年1月5日下午,在公寓內,野村和也與永田雄二郎發生爭執,就永田雄二郎打掃房間和洗碗的時間安排問題發生口角。
當野村和也從房間的沙發上站起來時,永田雄二郎轉身到後面的餐桌,用右手拿起一個金屬鍋擊中他的肩膀和左腿。
隨後兩人扭打在一起,野村和也用水瓶擊打永田雄二郎的眼睛,用手擊打他的面部、胸部、兩側肋骨和腹部。
衝突後,永田雄二郎的右眼流血到地板上。此時,兩人一起清理、擦拭血跡。
野村和也將擦拭血跡的物品丟棄到公寓的垃圾房後回到臥室,永田雄二郎也進入公寓內的另一間臥室。
2024年1月7日約17時,兩人退房離開公寓,攜帶行李進入電梯。到達大廳後,野村和也先拉行李箱出來,永田雄二郎隨後。剛出電梯,永田雄二郎自行後仰倒地,當場死亡。
接到報告後,第七郡(原)新豐坊公安前往現場,並邀請野村和也到派出所工作,建立初步檔案並移交第七郡公安調查機關。
根據屍檢結論,永田雄二郎死於多處創傷:顱腦創傷、閉合性胸部創傷伴全身多處軟組織創傷。屍體上的瘀血、皮膚撕裂、擦傷由直接物體作用引起。
審判委員會對野村和也行為的評估是危險,侵犯了受法律保護的他人生命、健康,對當地治安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因此需要嚴肅處理。
最終,審判委員會宣判被告野村和也因“故意傷害”罪判處9年徒刑,並責令被告賠償受害者2500萬日元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