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部長黃清松已提交報告,吸收並解釋國會代表關於討論修改、補充公證法若干條款草案的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房地產交易公證權限的問題,在討論中收到了許多國會代表的意見。

許多國會代表基本贊同明確界定並擴大房地產交易公證範圍,使其不依賴於行政區劃,並按照適當的路線圖進行。

此外,一些意見建議在草案中不要立即擴大房地產交易公證範圍使其不依賴於行政區劃,而是交由政府規定實施此權限的路線圖。

此舉旨在確保可行性,符合當前公證數據庫建設的實際情況,保障房地產交易的法律安全。

關於此內容,司法部表示,與2024年公證法相比,草案已縮小了需要按照地域權限進行公證的交易範圍。

例如,那些不直接以房地產為對象的交易,如涉及房地產的授權委託合同、房地產買賣合同轉讓合同等,則無需按照地域進行公證。

此問題旨在為民眾和企業提供便利,同時不影響保障交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草案還規定,政府將在公證數據庫投入運行且相關數據庫由數據庫主管機關公佈後,在全國範圍內規定實施本條規定的交易公證權限的路線圖。

因此,房地產交易公證不依賴於行政區劃將謹慎地按照路線圖實施,當公證數據庫及相關數據庫全面投入運行,確保交易的法律安全,以及公證程序和手續的嚴密性和可行性。

同樣通過討論,一些代表意見要求澄清,房地產買賣、轉讓的定金交易是否屬於必須公證的交易類別?

關於此內容,司法部表示,必須公證的交易問題規定在2024年公證法第3條。

而2024年公證法第4條的規定,在草案第1條第13款中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是針對具體類型交易的公證權限規定。

此規定並未要求房地產買賣、轉讓的定金交易必須公證。

如果各方自願要求對此類交易進行公證,則公證屬於位於房地產所在地省、市的公證執業機構公證員的公證權限。

通過討論,有意見建議研究實施遠程電子公證。

關於此內容,司法部通報,2024年公證法規定電子公證按照直接電子公證或在線電子公證流程進行。兩種流程都要求公證員直接見證。

電子公證的實施自2025年7月至今才開始,需要分階段評估,逐步擴大,以適應技術發展的每個階段、公證員的執行能力、基礎設施及相關條件。

實際上,根據胡志明市司法局掌握的信息,在該市,才有公證處通過在線電子公證形式執行了1份授權委託合同的公證,而發起方是位於河內的公證處。

在河內市,有8家公證執業機構提供電子公證服務。

司法部補充了公證活動發達的一些國家的經驗,電子公證的實施是謹慎進行的,符合每個國家的信息技術水平,在廣泛應用之前逐步進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