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0日下午,國會在會場討論了經濟社會和國家預算、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以及國家性別平等目標實施情況。
戰略領域、高科技和基礎設施缺乏私營經濟的引領作用
代表範仲仁(胡志明市)表示,根據政府報告,2025年國內生產總值(GDP)達到8.02%。
這一成果的貢獻不僅來自國有經濟和外國直接投資(FDI),還來自私營經濟的韌性。
然而,在這些增長數字背後,退出市場的企業數量仍然居高不下。
儘管貢獻了超過一半的GDP,該領域僅佔出口的約30%,其餘部分屬於外國直接投資。
“這種差距反映了私營經濟主要在國內市場、加工或低價值領域活動的現實。而在戰略領域、高科技和基礎設施方面,卻缺乏私營經濟的引領作用,”範仲仁說。
據代表稱,國會第198號決議是填補現行法規空白的重要努力。然而,利率優惠主要與綠色項目、環境、社會和治理(ESG)標準掛鉤,即有條件的支持,而非實質性的受保護權利。
儘管在完善政策方面做出了許多努力,但方法仍然偏向支持,而企業需要的不是支持,因為只要還存在支持思維,就難以消除‘申請-給予’的障礙。
“他們需要的是一個堅實、穩定、平等且可執行的法律框架,以便他們能夠安心進行長期投資,特別是在經濟急需的領域,如基礎設施、能源和高科技,”範仲仁說。
在制定《保障私營經濟發展權利法》方面不應延遲
胡志明市代表團代表認識到,越南已經制定了各項決議、《企業法》、《投資法》、《中小企業支持法》。但這些法律主要調整具體領域。
所缺乏的是一個貫穿始終、具有基礎性的原則,以保障權利並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為私營經濟領域建立信任。
“從確定重要動力到成為經濟最重要的動力,是觀點和思維上的巨大飛躍,但遺憾的是,迄今為止,國會議程上尚未有關於私營經濟權利執行情況的年度專題報告,”範仲仁說。
據代表稱,在中央會議頒佈第68號決議時,總書記、國家主席指示必須創造公平的生態系統。
同時,創造條件讓私營經濟實現突破,形成有能力參與重點基礎設施、高科技和戰略領域的私營集團,目標是到2030年私營經濟貢獻70%的GDP。
總理也承諾為私營企業發展創造一切條件。然而,從第68號決議至今,國會僅頒佈了第198號決議。
根據政治局第17號結論的精神,要求立即在2026年內完成中央和政治局戰略支柱決議的制度化,而第68號決議是其中之一。
因此,範仲仁建議國會將一項具有基礎性的框架法律——《保障私營經濟發展權利法》納入立法計劃,不能再延遲。
“這不是一項調整具體商業活動的法律,也不是創建額外的個別優惠機制,而是確立關於保護權利、確保法律環境穩定性和可預測性的基本原則,作為專業法律參考和統一執行的基礎,”範仲仁說。
《保障私營經濟發展權利法》的三大支柱
代表範仲仁建議《保障私營經濟發展權利法》應聚焦三大支柱。
第一,將各經濟成分在獲取土地、信貸、投資和市場等資源和機會方面的實質性和一致性平等原則法律化。
第二,為生產和經營活動確立法律安全區,並按照以下方向保護長期財產權:在決策時遵守法律規定的人應受到保護,最大限度減少因政策變化或執行過程中不同理解而產生的風險。
第三,建立監督機制,通過政府向國會提交關於私營經濟領域權利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全面評估該領域的發展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