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議程,4月23日上午,國會將在會場討論關於修改、補充若干稅收法律條文的法案。其中,值得注意的內容是提議由政府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免稅收入門檻,高於目前的每年5億越南盾。
針對這一內容,許多個體工商戶和國會代表建議提升至每年20-30億越南盾,同時簡化申報手續、電子發票、計稅方法…以減輕小商販的負擔。
稅高利薄,個體工商戶難以維持
河內市還劍郡的一位個體工商戶N.T.Hằng女士認為,應將免稅收入門檻至少提升至每年20億越南盾。因為投入成本大幅上漲導致商品價格隨之上漲。
據Hằng女士介紹,每年20億越南盾的收入相當於每月1.67億越南盾,按天計算是550萬越南盾。以每碗45,000-50,000越南盾的價格計算,每天只需賣出120-150碗河粉就已達到需要繳稅的門檻。
與此同時,要每天賣出超過100碗河粉至少需要三個人工作。如果利潤達到10-12%,相當於每年2-2.5億越南盾,分給三個人是相當低的。此外,適用於餐飲服務的稅率包括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合計4.5%是相當高的。
“如果收入低於這個門檻卻必須繳稅,小商販幾乎無法維持。利潤不夠,拿什麼維持生計。我們非常希望長期經營並繳稅,但政策需要合適”,Hằng女士說。
同樣,河內市河東郡吳氏壬路一家雜貨店的老闆Ph.女士表示,提高個體工商戶的計稅收入門檻是件大喜事。然而,重要的是具體水平必須確保小商販安心經營。
據Ph.女士介紹,雜貨生意的利潤率非常低,只有5-8%,甚至有些商品只有2%的利潤。例如,2升裝食用油進貨價已是104,000越南盾,賣出價僅為112,000越南盾。或者Ensure奶粉賣出價為810,000越南盾,但進貨價約為780,000-790,000越南盾。資金成本巨大,利潤微薄。
Ph.女士表示,剛完成第一季度申報和繳稅,收入4.2億越南盾,繳稅630萬越南盾。算下來每月利潤約1200萬越南盾,繳稅210萬越南盾,相當於利潤的17%。
為了與工薪階層公平,她建議收入超過30億越南盾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要達到這個水平,商店需要額外僱傭1-2名員工,而個體工商戶卻不能享受撫養人扣除。
至於增值稅,應該免除年收入低於10億越南盾的人。因為這是消費者繳納的稅款。除了稅率和免稅收入門檻外,許多個體工商戶也認為需要減輕申報、發票和會計賬冊的手續負擔。
必須簡化手續,放寬發票規定
Ph.女士建議,短期內只應強制年收入超過30億越南盾的商戶使用電子發票,而不是目前超過10億越南盾的水平。而對於低於此門檻的商戶,國家應鼓勵自願採用。
對於價值在20萬越南盾及以下的小額訂單並通過轉賬支付,應允許在當天結束時合併開具發票。這樣,政策既能促進非現金支付,降低成本,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便利,又能幫助收入透明化。
“像一支4000越南盾的筆或幾包方便麵也要開發票,這非常昂貴且沒有必要”,Ph.女士說。
河內市阮廌街一家電器設備店的老闆阮友同先生建議,將必須採用基於收入的計稅方法的收入門檻提高到每年超過100億越南盾,而不是目前的每年30億越南盾。
據同先生介紹,30億越南盾和500億越南盾的收入是完全不同的規模,但卻被歸入同一組應用基於收入的計稅方法,即用收入減去成本再乘以稅率。
“要正確計算收入,必須有完整的成本憑證。但實際上很多支出很難有發票”,同先生說,並表示剛完成第一季度稅務申報,但花了很多天研究規定、諮詢稅務機關後仍然擔心出錯。
“如果政策過於複雜,很多人只會將收入保持在30億越南盾左右,以便按收入比例繳稅以求簡單”,同先生認為,使用電子發票應讓市場推動。
當客戶要求發票以進行結算或扣除成本時,賣家將主動註冊使用以便為客戶開具發票。就像最近,一批年收入低於5億越南盾的個體工商戶要求使用發票。
據越南稅務諮詢協會主席阮氏菊女士介紹,在初期階段,可以允許個體工商戶選擇繳稅方法。
一是按收入比例計算,如銷售活動的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總額為1.5%,餐飲服務適用4.5%…或者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應稅收入(收入減去合理成本)計算,稅率分別為15%、17%或20%。
“然而,需要規定適用於收入比例計算的合適門檻,例如每年50-70億越南盾,最高約100億越南盾。而超過這個水平,必須採用應稅收入乘以稅率的計稅方法,以提高責任感和確保透明度。
據此,經營有利潤則繳稅,利潤多繳多,利潤少繳少。如果虧損,則無需繳稅”,菊女士建議。
– 代表 阮氏越娥(海防市):
必須繼續簡化稅務手續

我同意修改法律的主旨,其中授權政府規定個人和個體工商戶的年度收入免稅額。
這是一種更靈活、更及時的做法,符合實際要求,為小型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經營者創造條件,同時符合現代稅收管理的方向。
國家應有政策優先培育稅源,支持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成長、透明化,然後正確、足額徵稅。
我建議政府需要考慮補充確定收入門檻的依據,如最低生活水平、消費價格指數波動、行業特點、稅收遵從成本、支持小型經營領域的目標、稅收管理和防止稅收流失的要求。
當法律中有了原則,政府調整將有依據、更透明且易於監督。需要確保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的一致性。
不應讓兩個門檻不合理地分離,因為這將使民眾難以理解且難以組織實施。還需要控制拆分收入以避稅的風險。這是一個非常實際的風險。
當收入門檻成為免稅或不徵稅的依據時,將會出現一個經營場所拆分為多個商戶,由同一家庭中的多個人名義經營,拆分銷售點、賬戶、發票,甚至拆分數字平臺上的交易以低於門檻的情況。如果控制不好,支持政策將變成稅收流失的漏洞。
因此,在規定必須識別同一經營地點、同一經營模式、同一供應鏈、同一實際管理人、同一支付平臺的情況時,必須考慮按反虛假拆分原則合併收入。
此外,必須改革手續,不應只談免稅或不徵稅,而需要與簡化註冊、申報、使用電子發票、與銀行和數字平臺數據連接相結合。
如果手續仍然複雜,民眾仍然不願進入正規領域。
– 代表 陳黃銀(胡志明市):
收入門檻應為20-30億越南盾

在經濟仍困難的背景下,許多個體工商戶不得不關門。因此,政策需要將社會安全目標置於首位,首先是確保就業、穩定民眾生活,而不是過於側重徵稅目標。
我同意法律草案中的方案,將授權政府根據每個階段規定收入門檻,符合經濟社會背景。
然而,政府也需要明確具體的預期水平方向,以確保實施時的透明度和可行性。我認為個體工商戶的免稅收入門檻為20-30億越南盾符合當前家庭的實際收入情況。
根據規定,工薪人員的每月扣除額為1550萬越南盾,撫養人每月扣除額為620萬越南盾。這樣,一個有兩個學齡子女的家庭每月扣除額為4340萬越南盾。
以30億越南盾的收入,利潤約15%,因此年收入4.5億越南盾,相當於每月約3500-4000萬越南盾才能保證。
對於中小微企業,建議研究適用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門檻約為50億越南盾。這是為了激勵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
– 代表 阮維青(金甌省):
補充確定收入門檻的依據

政府的草案尚未明確調整方案,而經濟與財政委員會提議20億越南盾的水平,但我個人認為應設定為30億越南盾。
因為這一內容已在第十五屆國會第十次會議上得到許多代表的廣泛意見。許多代表不同意目前的5億越南盾水平。
然而,將免稅收入門檻完全授權政府規定而法律中缺乏指導框架,可能導致納稅人,尤其是對納稅義務非常敏感的小型個體工商戶,產生政策不穩定感。
因此,我提議考慮在法律規定一個“硬性框架”,例如免稅收入的最低-最高範圍,以確保穩定性。
或者至少必須確立明確的原則,如與人均收入、居民生活水平或消費價格指數掛鉤,以便政府有依據調整且納稅人能夠預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