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男童將球踢到路上導致一人交通事故死亡,職能部門怎麼說?》刊登在《青年在線》上,讓許多人提出疑問:兒童在街上踢球,父母對路人的死亡難道不負任何責任嗎?
無法協商一致時,賠償不超過基本工資的100倍
根據《民法典》第584條,任何人侵犯他人生命、健康、名譽、人格、財產、權利、其他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必須賠償。
如果損害是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完全由受害方過錯造成的,則加害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果本案中不存在不可抗力事件,則踢球出馬路的人必須賠償受害者的生命損失。
法律還規定,生命損害賠償包括:死前因健康受損的醫療費用、合理的喪葬費用,以及向死者有撫養義務的人支付撫養費。
此外,致人死亡者必須向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或由死者直接撫養的人,或此前直接撫養死者的人支付一筆精神損害賠償金。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若無法協商,最高不超過基本工資的100倍。
第一順序繼承人、撫養人或由死者直接撫養的人,若雙方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加害人賠償上述費用。
在永隆省的這起事件中,直接將球踢到路上導致路人死亡的是一個約5歲的孩子,尚未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典》已預見到這種情況,規定在加害人未成年、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時,由他人代為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而言:未滿十五週歲的人造成損害而父母健在的,父母應賠償全部損失。若父母的財產不足以賠償,而該子女(加害人)有個人財產的,則用其個人財產賠償剩餘部分。
年滿十五週歲但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造成損害的,應以其自身財產賠償。若加害人財產不足以賠償,則父母需以其財產賠償剩餘部分。
因此,在本案中,孩子僅約5歲,其父母必須用自身財產向死者家屬賠償上述各項費用;若父母財產不足以賠償而孩子有個人財產,則用孩子的個人財產補足賠償。
成年人是否因兒童致人死亡而承擔刑事責任?
從刑法角度看,該事件具有刑事犯罪跡象。乍看之下,人們容易想到交通肇事罪。然而,造成事故的人並未參與交通,其行為也不構成妨礙交通罪。
我認為這是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刑法》第128條)。但直接將球踢到路上,導致騎摩托車的人來不及躲避、撞到球而摔倒的是兒童。
《刑法》第12條規定,14至16歲的人僅對若干條款規定的特別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這意味著不滿14歲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該行為不視為犯罪。
然而,本案中兒童正在玩耍時將球踢到路上,那麼孩子的父親或母親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犯罪學理論,成年人僅在特定情形下對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即當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或教唆、創造條件、指導、組織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時。
但在本案踢球事件中,沒有依據表明成年人組織、教唆或指導孩子將球踢到路上。
同樣根據犯罪學理論,成年人僅對未成年人故意犯罪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具體而言,成年人故意引誘、指導、指示、幫助未成年人實施行為。
而在本案中,行為明顯是過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