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下午,國會投票通過了修訂後的《首都法》,擴大了河內市政府的權力下放。據此,該市被授予199項特殊權限,其中市人民議會127項,市人民委員會56項,市人民委員會主席16項。
這些權限按三個層級設計。人民議會決定政策、組織架構和資源。人民委員會組織實施和運營。人民委員會主席直接決定具體問題。政府表示,這種分權方式旨在明確責任,提高首都管理和發展的主動性。
人民議會獲權決定政府架構的基礎內容,如決定編制、組織結構及專業機構、事業單位的設立、重組、撤銷;規定職位設置、公務員和職員的管理使用制度;制定財政預算薪酬人員的收入政策。
在城市發展方面,人民議會有權規定首都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內容及程序;制定TOD區域的城市發展政策;決定資源調動機制及從土地、交通基礎設施增值中獲取的收入以用於發展投資。該機構還制定交通、運輸和環境政策,包括髮展公共交通、限制私人交通工具和減少排放的措施。
市人民委員會規定數字政務和數字公務的實施措施;基層民主發揮及動員居民參與地方治理的機制。人民委員會同時是向人民議會提交試點機制和政策決議的機構;組織實施、評估和處理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在城市管理和基礎設施發展方面,人民委員會決定不符合規劃設施的搬遷清單和路線;規定地下空間和高層空間的管理和開發措施;決定城市改造、整修和重建項目的程序和手續;決定項目清單和實施路徑。
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在人民議會通過後批准首都總體規劃;設立、重組、撤銷公立事業單位;根據法律規定採取某些行政管理措施以維護城市秩序。
一個值得注意的要點是,市政府可發佈文件簡化行政程序和手續,為民眾和企業提供便利,但不得增加條件、文件或處理時間。該市還可在多個領域試點新機制和政策,最長試點期限為5年,並可延期。
允許設立行政-經濟特區
法律規定河內市的行政單位包括鄉、坊和行政-經濟特區。此類單位由國會決定設立,以根據首都總體規劃發揮功能城市作用。
行政-經濟特區按特殊模式組織,適用突破性機制和政策,實施地方治理、吸引投資和提高首都競爭力的新政策。這是河內行政單位結構中的新增內容。
河內獲准補充和頒佈教育課程
河內市人民委員會獲權規定公立與非公立的學前教育和普通教育機構與外國教育機構開展教育合作的事宜。
市人民委員會還可補充學前教育和普通教育課程,但須確保教育目標、學生需達到的素質能力以及國家學前教育和普通教育課程必修內容的要求。
同時,市人民委員會可為與外國機構有教育合作的機構頒佈學前教育和普通教育課程,以符合首都教育發展目標以及國家課程對學生需達到的教育目標、素質和能力及必修內容的要求。
此外,市人民委員會還規定與外國機構合作的教育機構在基礎設施、管理幹部隊伍、教師、教學大綱、教學方法及教育服務方面的標準和條件。
根據市人民委員會的規定,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市屬公立大學、公立大專的設立、合併、分立、撤銷、更名及辦學許可;允許市轄區內私立大學、私立大專的設立、合併、分立、撤銷、更名及辦學許可。
市人民委員會主席還有權在徵求教育部意見後,允許本市轄區內外國投資的大學、大專及與外國機構合作培訓的機構的設立、合併、分立、撤銷、更名及辦學許可。
在規劃、空間和城市發展方面強力下放權力
尤為特別的是,河內市轄區內僅制定一個首都總體規劃,該規劃基於國家規劃、區域規劃的具體化,整合、融合並替代首都規劃和首都總體規劃。該總體規劃具有法律規定的省級規劃和市級總體規劃的法律效力。
法律還賦予該市多種工具,用於管理和開發地下空間、低層空間和高層空間;在TOD區域發展城市;從土地和基礎設施增值中籌集收入以發展地方鐵路系統和連接交通基礎設施。
修訂後的《首都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