狡猾的手段使許多受害者上當,甚至有人多次被騙。

低價推銷劇本,虛假鋼材

峴港市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個由9名被告組成的團伙,包括:阮伯強(31歲)被判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阮文添(33歲)和潘士協(23歲)各2年6個月有期徒刑;黎文士(38歲)5年6個月有期徒刑;黃文戰(31歲)4年有期徒刑;阮德和(35歲)1年9個月有期徒刑;阮重財(25歲,同住義安省)4年有期徒刑;武文山(39歲,住富壽省)5年有期徒刑;以及吳志烏(38歲,住胡志明市)4年6個月有期徒刑,均因詐騙侵佔財產罪被定罪。

該團伙實施了多起詐騙案。主謀阮伯強與同夥商議、統一分工,前往峴港市的各住宅建築工地,假意推銷鋼材,或在Facebook上發帖。他們報出的鋼材價格比市場價每根低1000至6000越南盾。

當有人聯繫時,該團體會與客戶商定數量、品種和價格。強某會到現場勘察,計算數量,然後從商店訂購比客戶訂單總量更少的鋼材,以騙取差價。

接著,該團體準備了許多捆鋼材(每捆10至200段,長15至20釐米),與客戶訂購的鋼材尺寸、顏色相同。這些鋼材被焊接在一起,然後摻入已購買的鋼材捆中,以便在交貨清點時,收貨人只清點鋼筋端頭數量,從而無法發現阮伯強團伙的欺詐手段。

對於成捲鋼材,通過稱重來清點時,負責稱重的人會偷偷用手拉拽以增加重量,從而作弊。在客戶確認收貨後,強某的團伙會按客戶要求將鋼材卸到指定位置。此時,負責操作車上吊鉤的人只放下整根鋼材,而將事先準備好的短鋼捆推入車廂,用篷布蓋住。

車輛藏有秘密機關

在上述方案敲定後,阮伯強團伙實施了一系列作案。強某承諾,找到客戶的人可分得騙取的款項,其餘跟隨人員則按勞取酬。

大約2024年10月初,黎文士來到潘嗣街(峴港)的一個工地散發傳單尋找鋼材買家。46歲的P.D.P.先生撿到寫有地址和電話的傳單,遂致電並通過Zalo聯繫,商定了一筆總價值超過7.93億越南盾的鋼材交易。

強某接到“下屬”報告後通知了烏某。兩人商定了分贓事宜。烏某在胡志明市僱傭了一名拖車司機,載著潘士協(跟車員)前往峴港,與阮文添一起協助強某。強某向峴港的一家公司訂購了總價值近4.98億越南盾的鋼材。

在將貨物吊上車時,團伙成員互相指導如何摻入假鋼捆,將假鋼捆放在下面,真鋼捆放在上面,使短鋼捆與各類鋼材匹配。

他們還統一了一種“招數”:當真鋼吊到客戶指定位置時,車上的添某會按下開關,打開拖車尾部隱藏的秘密隔艙(該秘密機關由烏某指導員工自行改裝),讓站在車廂後面的人將短鋼捆推入藏匿。

2024年10月8日晚,包括戰某、財某、山某、添某、協某在內的5人小組駕駛拖車前往向P.先生交貨。在此案中,阮伯強團伙騙取了P.先生超過2.9億越南盾。其中,強某、烏某、士某各獲利7620萬越南盾;其餘每人獲得200萬越南盾。

上述案件後,強某團伙聽聞P.先生還有另一個工程需要鋼材,於是士某繼續給P.先生髮短信報價。隨後,該團伙以同樣的手段再次詐騙P.先生,商定的訂單總額近6.38億越南盾。

騙取超過6.42億越南盾

從2024年10月至11月,由阮伯強為首的團伙共實施了4起詐騙案,騙取他人鋼材款超過6.42億越南盾。在法庭上,強某稱這種詐騙手段“源於烏某與其共事時”。強某表示:“烏某的車有秘密機關,車輛安全,所以從西貢調來,而不是在峴港租賃。”強某還召喚並僱傭了其他同鄉被告參與作案。強某墊資購買鋼材,除了每次作案後向同夥支付報酬外,還每月支付固定工資。法庭認定公訴書對被告的起訴有依據,符合法律規定。各被告的行為極其危險。各被告犯罪時有明確的分工和緊密的勾結。各被告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但為牟利而鋌而走險,利用受害者的輕信,使用欺騙手段。其中,強某是主謀、頭目,拉攏他人參與,分贓最多,應承擔最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