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網絡上分享了一段視頻,兩名男子因幾根絲瓜發生爭吵。一名男子(暫稱A先生)在自己家的籬笆旁種了絲瓜,但絲瓜藤越過籬笆爬到了鄰居家。鄰居(B先生)未經A先生同意就摘了絲瓜,從而引發爭吵。B先生認為,絲瓜藤爬到了他的土地上並結了果,所以果實屬於他。爭吵時B先生手裡還拿著剛摘的絲瓜。A先生則認為,B先生摘了他種的絲瓜是不對的,而且說話挑釁,蠻橫無理,無法接受。那麼在這件事中誰對誰錯?法律規定如何?胡志明市律師團阮氏秋心律師對此問題分享了看法:

種瓜的人和摘瓜的人都錯了?可以立即確定,在這起事件中A先生和鄰居都錯了。對於A先生,根據現行《民法典》第175條關於相鄰不動產之間界線的規定,他有權在自己的土地上種植絲瓜,但不能讓絲瓜藤爬到鄰居家。該法條規定:“1. 相鄰不動產之間的界線根據協議或有權國家機關的決定確定。界線也可以根據慣例或自30年以上無爭議存在的界線確定。不得侵佔、改變分界標誌,即使界線是溝渠、水渠、壕溝、田埂。任何主體都有義務尊重和維護共同界線。2. 土地使用人有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從地界垂直方向使用空間和地底,且不得影響他人對土地的使用。土地使用人只能在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範圍內並按照確定的界線種植樹木和進行其他活動;如果樹根、樹枝超出界線,必須修剪超出部分,除非另有約定。”

對於鄰居,他無權擁有A先生在其土地上種植的絲瓜樹上的果實。由於果實長在A先生在其土地上種植的樹上,A先生是所有者,鄰居無權擅自摘取食用。《民法典》第109條、第224條明確規定了這一點:收益是財產帶來的天然產物;所有者有權依法擁有該收益,自獲得該收益之時起。

圓滿解決方案:雙方平分收益。在此也需補充注意:對於一人種植在界線上作為相鄰兩戶分界標誌的樹木,果實平分問題可以提出。《民法典》第176條關於不動產分界標誌規定如下:1. 不動產所有人只能在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範圍內豎立界碑、圍欄、種植樹木、建造隔牆。2. 相鄰不動產所有人可以協商在界線上豎立界碑、圍欄、種植樹木、建造隔牆作為不動產之間的分界標誌;這些分界標誌物是這些主體的共同財產。如果分界標誌僅由一方在界線上建造,且得到相鄰不動產所有人同意,則該分界標誌為共同財產,建造費用由建造方承擔,除非另有約定。如果相鄰不動產所有人不同意且有正當理由,則已豎立界碑、圍欄、種植樹木、建造隔牆的所有人必須拆除。3. 對於作為共同界線的樹木,各方均有義務保護;從樹木獲得的收益平分,除非另有約定。